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32号],就本公司与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05年9月27日《上海证券报》第C2版、2005年12月9日第C7版),裁定如下:
    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