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全体流通股股东由每10股获得3.0股股份调整为每10股获得3.2股股份;
    2、公司股票于2006年4月3日复牌;
    3、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3月3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情况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琪酵母"或 "公司")自2006年3月24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安琪酵母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举行投资者网上交流会、拜访机构投资者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广泛征求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安琪酵母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支付对价的比例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原方案:
    安琪酵母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做出的对价安排为: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0股对价股份。
    现调整为:
    安琪酵母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做出的对价安排为: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2股对价股份。
    二、补充独立董事意见
    调整后的安琪酵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一致同意将上述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安琪酵母相关股东会议表决。
    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 补充保荐机构意见
    针对安琪酵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安琪酵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并且安琪酵母非流通股东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
    安琪酵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四、 补充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兼顾了安琪酵母股东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更加有利于安琪酵母股价稳定。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五、复牌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相关证券于2006年4月3日复牌。
    六、附件
    1、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 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补充独立董事意见。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