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
李京华)今年34岁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业务处业务员孙璐,挪用巨额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朝阳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孙璐在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分业管理处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2年11月12日收取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张归还银行贷款的50万元转账支票,向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其伪造的《中国银行进账单》,并将转账支票通过他人换取现金,将其中30万元归还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的贷款,将其余2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2003年4月间,孙璐采用同样手段,将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用于归还贷款的10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同年7月间,孙璐对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谎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有揽存任务。在孙璐要求下,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将120万元存入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分业管理处账户内。孙璐未向该公司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而用该款作为北京三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120万元贷款的还款归还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此外,孙璐在2004年1月间,将北京市双桥农工商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的1000万元定期存款中的200万元划入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孙璐向北京市双桥农工商公司出具了其伪造的10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之后,孙璐对北京市双桥农工商公司称上述200万元属于错划,要求该公司将上述款项退回。当月9日,北京市双桥农工商公司将一张2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孙璐,孙璐向该公司出具了其伪造的《中国银行进账单》并将上述转账支票通过他人换得80万元现金用于个人营利等活动。
2004年12月29日,孙璐被告发归案,侦查机关扣押了孙璐在北京市的两套住房,冻结了孙璐在某证券营业部证券账户内的59.9万余元、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购买的23.4万份海富收益基金、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3100余份博时基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内存的277万余元和在中国银行存款166万余元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孙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认为,孙璐身为国有金融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等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亲属积极帮助其退缴犯罪所得,故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可酌予从轻处罚。(完)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