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政策调整,力求消费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以强化
中国新消费税政策自4月1日开始实行。这也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消费税进行的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
消费税是针对一些特定消费活动的选择性税收。 这些被单列出来的消费活动,多是会产生负外部性或被认为是奢侈品的商品和服务。它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生产、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当时主要选择了11类应税产品,包括不鼓励消费但对财政收入意义重大的烟、酒;被认为是奢侈品的贵重首饰,以及珠宝、摩托车和小汽车、护肤护发品和化妆品;污染环境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也在征税之列——这主要是为了增加税收。
中国的消费税包括国内消费税和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收入属于中央政府。1994年,消费税收入为516亿元,至2005年增长到1634亿元,增长了三倍多。但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则从1994年的10.2%下降到2005年的5.3%。消费税对税收的贡献率逐年下降。
此次消费税调整,主要是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如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税目;为节约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开征消费税;为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除了汽油、柴油,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类油品,均征收消费税。
由于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大众生活必需品,这次调整中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经过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除了增减税目,对原有税目的税率也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原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其中,以小汽车消费税税率的调整最为社会各界关注。一是将原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三个子目,改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二是调整了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三是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
按照这一调整,排量在1.0升以下的汽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未变;1.0至1.5升的,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税率不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最高为20%,而原税率最高为8%。这样则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高能耗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摩托车的原消费税税率为10%,调整后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降低了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以下的,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仍维持10%的税率不变。
这次政策调整,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继续实行免税政策,使得斜交轮胎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大为减轻。原消费税规定,对汽车轮胎中的斜交轮胎按照10%的税率征收。
原政策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格上计征消费税,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的定额税率从量上征收一道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
财政部强调,这次政策调整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二是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
此次没有将高档家具、高档服装、高档住房以及歌厅舞厅等高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据财政部官员解释,主要原因是以上产品和行为的调节只能通过其他税种来完成。如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营业税、契税等;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包括消费行为,对歌厅等娱乐场所的消费行为主要是通过征收营业税进行调节。
此外,受征管条件和技术限制,有些产品很难征收消费税。同时,消费不足仍然是当前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征收消费税也要考虑对消费需求的影响。
“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今后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还会对消费税做出调整。” 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
(本文刊于06年3月20日出版的《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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