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萧灼基教授在全国政协会上提出“购房花销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之后,社会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都在发表着自己的声音。网上的支持者占多数,平面媒体中的反对意见占多数,甚至有“购买免税,让谁受惠?”这种怪问题。 平面媒体中几乎所有的反对意见都是从购房免税会造成更大的贫富差别与新的不公平角度而言的,都希望更多的向低收入家庭与困难家庭倾斜,这种出发点也许是对的,但却选错了方向。把市场问题与社会保障问题混在一个平面讨论,一定会把经济问题演变成为政治问题与道德问题,造成更大的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仅就黄建中“购房免税,让谁受惠?”一文我提一点不同看法。
购房免税最简单的道理是让纳税人受惠,这有什么奇怪的吗?任何国家都承担着解决公民住房的责任与义务,用各种方式来帮助公民解决居住问题都是应该的。购房免税就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的通行方式之一。中国尚未采取这一政策是基于传统的住房实物分配政策,货币化分配之后又采取了发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等也是税基的一部分,尤其是由财政支出的住房补贴本身就来源于税)一种变相的购买免税政策(类似于加拿大的住房补贴政策),只不过不是减少支出而是增加收入。但这种政策的不公平性在于其覆盖面太狭小,住房补贴重点集中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而难以让所有公民公平受益。购房免税则将非透明、非普遍受益的歧视性、专项性、行政性、补贴性政策变成了公开、透明并且公平的市场性政策。让纳税人受益没有什么错误,只是改变了现有的暗免方式,变成了明免税方式。
实行市场化的购房免税政策是否公平在于政策的内容与方法的制定。
其一:市场化的免税政策要比发放补贴的政策公平得多。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在尊重平等的纳税人权利与公民权利上。不是按职业、就业和所领取工资的单位的待遇与效益的基础划分,而是用立法形成对所有公民统一对待的公平政策。
其二:世界各国实行购房免税政策的方式很多,但一条基本的原则是按一个家庭中纳税人的个数实行定额免税。如一个家庭中单人纳税限定一个免税的总额度,双人纳税则增加一个免税的额度。这个免税的额度可以是用贷款利息冲抵;可以是用纳税前扣除月供数冲抵等多种方式。但免税额并非只限购买一套住房,也并非一次性使用,更不是黄文中所“例如”的那样的计算方式。限定免税额并可多次累计使用,恰恰是从人们的收入能力不断提高和住房消费并非要一次性到位,以及因工作调动、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等多种因素可能出现的递次消费过程来设定的。有的人一次性享受了、有的家庭多次分批享受了免税,但总额是平等与公平的。高收入家庭并不能在限额之外多享受,现在的低收入家庭以后也不会少享受。
其三:不纳税的低收入家庭与困难户本来就不纳税,自然也就不应享受免税。目前我国最低收入的25%的城镇人口已支付的纳税额很低,扣除政府对这部分人员与家庭的补贴之后是负税率。收入不够纳税条件的家庭本来也不应在市场中用购买商品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而应由政府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去解决住房问题,本来就不应将这部分收入的人群纳入市场化的政策体系中去讨论。而这一点恰恰是许多学者与评论者在讨论的基点上搞错了的问题。
其四:中国政府执行多年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和合作、集资建房制度,已经基本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全国城镇住房的私有化率已高达84%。如按国际不分农村与城市统一计算的住房私有化率口径计算,中国的住房私有化率已高达96%以上。不要以为中国在从零开始讨论解决住房问题,其中最低的30%收入的家庭住房每套的平均面积仅比全国城镇平均套面积少1.98平方米。这部分人群中的住房私有化率明显低于其他收入人群,但也高达62%以上,几乎全部是房改房转为私有化的。这高于全欧洲各国的私有化率水平。政府同时还在用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房的政策解决这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当实行购买免税制度时,应同时加强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问题并没有出在是否实行购房时的免税政策上,而出在是否分层次的建立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制度立法上。如果对完全具备进入商品房市场行列的家庭实行购房免税制度,就一定要有配套的对进入商品房市场压力较大的群体除实行购房免税之外还有贴息、贴租制度,对无法靠自身收入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家庭提供砖头与人头的补贴(包括贴租),而对完全无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实行廉租或配租制度等。任何政策的单独执行都不利于公平与社会的进步,人们会赞成政策向低收入家庭倾斜,但对高收入者的政策歧视同样不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与建立和谐社会。
也许免税制度实行的初期会形成强烈的政策推动效应,造成市场中的短期冲动,但如果成为一种稳定预期的长期政策,则这种被动就会变成平稳的过渡,就像最初实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一样,已逐步变成了一种常规政策,已不再成为影响市场波动的主要因素。
与任何其它利好短期政策不同的是“购房免税”政策最有助于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的诚信制度的建立。所有的暗补政策如住房补贴、砖头补贴同样花的是纳税人的钱,但却很难公开的进行监督,也与信誉体系的建立无关,反而可能促进不诚信的动机。如用夫妻分别持有住房或假离婚而领取住房补贴,如用假证明骗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补贴资格的现象。但免税政策就不同。免税的前提是要有连续自我申报纳税的证明,没有连续纳税记录是无法享受个税减免的。而税收的监督、检查是一种法律的保障,是可以用强制的法律武器进行检查与判罚的。
(作者为北京市华远集团总裁)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