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艳 北京报道
改革只有明晰了正确的方向,才能不给未来增添历史性的改革成本。
从2006年2月22日至今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作为农信社改革的掌舵人,银监会合作金融部一直在抓紧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中长期规划,并提出分阶段推进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而一切的规划所围绕的一个基本改革方向是:用5-10年时间,逐步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业机构。这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月22日的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农信社改革的新方向。
细心的业内人士发现,在突出强调“社区性农村银行”的同时,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正在官方提法中悄然淡化。
但不少农信社人士指出,建设“社区性银行”在他们头脑里还只是一个概念:“社区银行”是实行股份制还是坚持合作制?它与股份制银行的差异在哪里?
3月28日,银监会合作金融部一位相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打造农村社区银行
由于各地区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差异很大,所以社区银行目标的实现也将是一个分期分批的过程。这位银监会合作金融部负责人称,这个过程可能需要“3年、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所谓社区银行,该负责人认为是指法人机构设在社区,由社区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组成,主要为社区内的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银行服务的小型商业银行。
建立社区银行的必要性在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太多了,但是唯独缺少为小客户、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而社区银行可以发挥信息对称的服务优势。”他说。
与商业银行相比,该负责人称社区银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首先,社区银行主要是小型银行,“主体在县域”,除此之外,“有条件的地区,在省内搞社区银行也可以”;
其次,社区银行的产权主体更多样,更分散,其产权主体主要来自于社区的自然人和中小企业,而这些产权主体所持股份的特点是“少”而“散”;
再次,在市场定位上,社区银行需要立足社区,面向三农,面向中小企业;
第四,在资金运用方面,社区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区,返还给社区”;
第五,在经营目标上,与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相比,社区银行的定位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追求客户价值的最大化及维护社区内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六,在决策机制方面,“社区银行的决策比大银行更加快捷方便”。
银监会将合作金融机构改造成社区银行所基于的一个总体原则是,坚持服务“三农”、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建成现代金融企业。
建成“现代金融企业”,是银监会此轮农信社改革最强调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该负责人称社区银行与商业银行有着两大共性:
其一,“社区银行必须是现代金融企业,即产权清晰、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资本充足、财务良好、服务高效”;其二,从监管和经营的角度,社区银行与商业银行“监管的标杆是统一的”,也就是风险资产分类的标准、资本约束的计算口径、不良资产率和风险资产的拨备率等都要按照与商业银行统一的标准要求。
社区化还是合作化?
但很显然,所谓“六点不同”和“两大共性”并不是一张清晰的社区银行“规划图”,而仅仅是一张素描。
何谓社区?社区的范畴,是一个街道?一个乡镇?还是一方县域?乃至一个省域?而下一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何在这张素描的指导下,完成向“社区银行”的转变,也没有清晰的答案。
这正是问题症结所在,也是市场最困惑的地方——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是不是将迎来新的制度变迁?
某不愿具名的农村金融研究专家指出,“社区银行与信用合作金融完全是两个概念”。
合作金融是一种信用互助合作组织,是从合作性质上的一种界定,其基本特征是实现“一人一票和利润分红”;而社区银行则是一种商业性的金融组织,是从其服务对象给予的界定,“是生存于社区、服务于社区的”的一类金融组织。
从概念的内涵上讲,“合作金融”向“社区银行”的转变,无疑是农信社一次全新的制度变革。
农信社在历史上曾经历了几次制度变迁:1951年,在全国遍地开花建立起来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了农民入股、一股一票的信用合作性质;1977年,经过与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合并、纳入国家银行体系等改革,“农信社被集体化和准国有化”;1984年,为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国家重新启动了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改革;1993到1994年,农信社完成了从农业银行的分离;1996年,国务院再次启动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制改革,提出“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等决定。
但这些措施并没有很好地付诸实施,这个阶段,农信社在“合作制”与“准国有”机构的边缘徘徊。
直到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至此拉开以明晰产权、深化农信社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的新一轮改革,力度空前并延续至今。
该份方案指出,要“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这轮改革,“农信社实际上明确地开始了一场以市场化、商业化为导向的改革和制度变迁。在现实地推进改革过程中,合作制实际上是被忽视和抛弃了。”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何广文教授说。
但银监会并不认同这种观点。
该负责人认为,社区银行并没有否认合作金融的性质,在社区银行的概念下,可以选择县乡统一法人、合作银行、股份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多种实现形式。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指出,这并不是一个对于“社区银行”与“合作金融”的清晰的制度安排:首先,社区银行与合作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并不重合,更重要的在于,社区银行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而合作金融则侧重于“互助合作”。
社区还是跨区?
“什么是社区银行?我们也在等解释。”人民银行研究局一位人士对记者说。
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最近一次论坛上称:“多层次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复杂的经济结构,需要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为之服务”,“应为在县域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政策条件”。
其言外之意是,应采取宽松的准入政策、探讨多种适合的金融发展形式。
对于农信社的改革,吴晓灵指出,应该“对农信社传统的‘一乡一社’进行改革,放开农信社跨区经营和相互竞争”。
允许“跨区”经营,吴晓灵与银监会合作金融部的观点一致。银监会该负责人亦称,“社区银行,同样可以跨区经营”。
但值得注意的是,二者所推动的“跨区”的主体并非同一个。
吴所提的并非“社区银行跨区经营”,而是“农信社跨区经营”。吴的讲话稿里,将农信社定位与“社区银行”同等视之。其“跨区”观点的提出,亦主要从加强农信社的竞争和激发农信社活力角度提出的政策建议。
而对于银监会的社区银行可以跨区经营之说,学者亦多有争议。
何广文认为:“社区银行与它是一个跨区机构并不矛盾,比如国有大银行的一些分布于社区的分支机构,同样是一种社区银行的概念。”
而另有专家认为:“如果社区银行可以跨区经营,无疑混淆了社区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定位,而当社区银行跨区域大范围经营的时候,其服务社区的定位无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移。”
在银监会的完美构想中,显然希望包袱沉重、经营落后的农信社能够在转型为社区银行的改革中,蜕变为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并达到“利润最大化、客户价值最大化”与“社区和谐发展”的追求目标的统一。
但当商业性目标与政策性目标集于一体的时候,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要服务于农户小额信贷,这种商业化金融企业恐怕只能走向另一种两难。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