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初装费必须取消 管道煤气初装费属于集资?
时寒冰
在广州两会上,管道煤气初装费问题被摆上台面。这一征收十余年的费用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收取是否合法?初装费之外为何又有一个安装费?其标准是否过高?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发起询问,直面市物价局、市政局和煤气公司负责人,坦言初装费于法不符,应彻底取消。 物价局负责人也称,正在研究是否不收。
谁能想到,管道煤气初装费竟然是一项来历不明的收费?面对人大代表的质疑,有关单位明显显得心虚。广州市物价局价格处处长梁永斌介绍说,管道煤气初装费属于集资,该笔费用用来进行气源改造,管道网络铺设,及偿还部分债务等方面。
但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办理公众集资业务,也就是说,集资是非法行为,初装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
而且,集资建设的煤气管道,产权并不属于消费者,所集资的钱也没有任何人负责偿还,今后用燃气还得照样付钱,还时不时受到燃气涨价的困扰。消费者承担的到底是什么责任?
对于管道煤气初装费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物价局方面给出的解释竟然是: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是全国通行的做法。过去,每当要收取什么费用,相关部门或单位总喜欢以"国际惯例"之类的来"忽悠"。可惜,管道煤气初装费一说,我们的物价局举不出其他国家的例子,也拿不出任何依据,只好用"全国通行的做法"来搪塞。但是,"全国通行"与初装费的合法性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应该承认,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消费者缴纳管道煤气初装费,对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渐完善,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用户来承担初装费,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和规则瓶颈。
倘若燃气供应属于政府行为,那么,燃气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代表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一个公共事业单位。在这种前提下,煤气管道是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即燃气的工具,属于公共产品中的一部分,而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一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显然,管道煤气初装费应该由政府来承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说不过去的。如果燃气供应属于公司行为,那么,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一个公司都应该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成本,而不能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举个简单的例子,倘若一个公司搞运输,就不能先由消费者集资给它买运输车辆------离奇的是,消费者集资来的车辆产权还归属运输公司------然后,消费者还得再承担运费。这对于消费者是明显的不公。
燃气公司即面临这样的问题。消费者每用多少立方米的燃气就付多少钱,这种交易方式才真正符合一般商品交易规则,凭什么让消费者替公司承担运营成本?倘若连管道都不愿意铺设,燃气公司用什么开展经营?还怎么获取高额利润?这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道理。
而且,燃气公司是垄断了特殊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的特种行业经营者,由于没有竞争,他们没有降低成本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仅可以将快速增长的成本悉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也可以将自己享受的高福利转化为成本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为其成本埋单,岂不是如窦娥一般地冤屈?以广州的管道煤气初装费为例,消费者买煤球能够烧十余年,买罐装液化气能够烧五、六年。这绝非一个小数字。
如果燃气供应属于公司行为,它的确没有资金铺设煤气管道,那么,应该用以下方式来解决:
第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哪个公司有实力中标它就铺设管道,负责经营。如此,以打破垄断引进竞争的方式来降低成本,使消费者得到更好的服务。
第二,由用户集资,燃气公司负责建设。但是,煤气管道初装费用到底是多少,应该事先核算好成本,然后,以发行股票的方式集资,管道产权属于燃气公司,广大投资者享有与其投资金额相对应的管理权和分红的权利。
乱收费已经让公众苦不堪言,不合理的就应取消,在法制社会,这个原则没有商量的余地。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