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伟哥”与进口“万艾可”之间经历了漫长的商标纷争。当年国家工商总局将商标判给广州威尔曼只是做了例行公示,如有异议可提起诉讼,“该裁决并不生效”。近日,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4号令”,二者之间又要针对“伟哥”的商标归属权问题,爆发一场“口水战”。 6月大限将至
“24号令”击中国产“伟哥”
本报记者 张伟报道
“国产‘伟哥’又有麻烦了。”日前,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生产的“伟哥”,其标签标志为“TM”(商标)而非“R”(注册商标)。
据了解,标志为“TM”的药品,如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批量生产和流通。而知情人士透露,“伟哥”并没有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批文。
该人士表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发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令”)第4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第24条的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这就意味着,广州威尔曼生产的“伟哥”有可能撞在“24号令”的枪口上。
威尔曼的软肋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1998年。当时,美国辉瑞公司研制出“一颗名叫欲望的药片”——西地那非(Viagra,中文译音万艾可)。该药一经问世立即畅销美国,波及全球。中文媒体在报道这个蓝色小精灵时,将其译为“伟哥”。这个译名经过媒体的大肆宣传,很快成为在华语文化圈影响巨大的“品牌”。
正当美国“伟哥”在中国市场呼风唤雨的时候,广州一家叫威尔曼的医药企业却悄无声息地为其生产的一种治疗ED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伟哥”商标,由此引起了两家公司的“伟哥”争夺战。
在之后的“伟哥”商标争议中,广州威尔曼掌握了商标的主动权,但这已是4年后的2002年6月。
辉瑞公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辉瑞方面当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异议,而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是,将商标判给广州威尔曼只是做了例行公示,如有其他方面对此产生异议,可提起诉讼,“该裁决并不生效”。
此外,据辉瑞有关方面介绍,他们见到了广州威尔曼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册商标的文件,但注册商标一栏为空白,只在一旁注明了“商标”二字。也就是说,广州威尔曼很有可能还没有获得注册商标。
对此,记者向广州威尔曼有关方面求证时,该公司行政负责人黄静没有否认,并表示尚不清楚“24号令”的具体内容。
“24号令”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业内分析人士就此推测,广州威尔曼若申请注册商标不成功,将有可能面临退市的严重后果。
“今年6月1日实施?还有两三个月的时间,很多事情都有可能发生。”黄静的话似乎别有深意。
打政策擦边球?
据知情人士透露,广州威尔曼的“伟哥”与辉瑞万艾可的问世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万艾可当初是治疗心脏病的药,在临床应用中发现对ED有治疗作用;而威尔曼的“伟哥”原本也是在国内使用了近10年的心脑血管注射用药,至今仍在使用。
此外,1994年辉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万艾可”治疗ED的用途专利提供保护。随后,该申请遭遇“风风雨雨”,终于在2001年获得批准,专利期为20年,即从申请之日起的1994年到2014年。这意味着,2014年之前,国内任何厂家只要使用“伟哥”中的“西地那非”生产用于治疗ED的药物,都属于侵权。
关于“伟哥”的专利之争,有关方面还没有作出最后的结论。辉瑞方面表示,将不放弃对广州威尔曼“伟哥”商标的异议,目前的程序还处在第一阶段。广州威尔曼“伟哥”商标能否最终注册成功,至少要在2-3年后才能见分晓。
“只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不论是否被批准,都可以冠之以‘TM’上市。”辉瑞公司内部一位法律顾问认为,目前国内的相关政策给了企业很多打擦边球的机会,政策的流程管理和文字说明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对于2000年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对“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的规定,“24号令”只是将“应”改成了“禁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分析,用法律的语言来解释,“应”是“一定要”的意思,在操作过程中没有强制执行的作用,仅作为一种参照,不排除个别企业借此做文章的可能。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