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年3 月15 日经公司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06年3 月30 日刊登了《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份结构将发生变化,现将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80,000,000 69.57%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68,100,000 59.22%
国家股 — — 国家持股 — —
国有法人股 — — 国有法人持股— —
社会法人股 80,000,000 69.57% 社会法人持股 68,100,000 59.22%
募集法人股 — —
境外法人持股 — — 境外法人持股— —
二、流通股份合计 35,000,000 30.43%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46,900,000 40.78%
A股 35,000,000 30.43% A股 46,900,000 40.78%
B股 — — B股 — —
H股及其它 — — H股及其它 — —
三、股份总数 115,000,000 100.00% 三、股份总数 115,000,000 100.00%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有流通股比例及限售条件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的比例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北京恒利创新 5% G(注1)+24个月后,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 注2
10% G+36个月后,累计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
24.28% G+48个月后,无限制
嘉利公司 5% G+12个月后,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 注3
10% G+24个月后,累计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
23.84% G+36个月后,无限制
骏益公司 5% G+12个月后,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
10% G+24个月后,累计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
11.10% G+36个月后,无限制
    注1:G 为公司股改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2:北京恒利创新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上述24 个月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在12个月内不超过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在24 个月内不超过10%;注3:嘉利公司和骏益公司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 个月内不超过5%,在24 个月内不超过10%。
    三、备查文件
    1.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3.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 六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