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永会专字(2006)第0017号
    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经审核,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等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关系情况:
    1、存在被控制的关联方:
    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为持有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3.07%股权的公司。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1)南京张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1.67%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2)南京亚飞(中央商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9.0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3)南京中央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04%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4)南京太平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9.69%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5)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8.99%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6)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85.0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7)南京中商房产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7.74%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8)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1.55%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9)淮安中央新亚置业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0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0)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持有99.0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1)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持有99.0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2)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持有99.0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3)连云港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为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持有67.81%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4)济宁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为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持有96.97%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14)泰州中央国际购物有限公司,为南京中央百货连锁有限公司持有70.0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
    3、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1)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为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5.00%股权的参股公司。
    二、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货币单位:万元)
    1、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关联单位 科目 期初余额 借方发生额 贷方发生额 期末余额 事项说明
南京中商房产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1704.9 2920.6 - 4625.5 资金周转
    2、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未发生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除上述资金往来事项外,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证监发(2003)56号文”中列示的其他情况,包括:
    1、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诸旭敏
    中国·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健
    200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