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3日,记者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悉,该所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股改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或者操纵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备忘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已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如拟开始股改,股改动议人应为股权受让人;股权出让人应出具股改同意函,保证如股权转让未在股改实施前完成,则由其履行股改中相关的对价支付义务。
备忘录除对上述程序进行规范外,还要求保荐机构应按规定核查保荐对象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荐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改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书面提醒前述各方不得利用股改内幕信息买卖保荐对象的股票或者操纵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保荐机构在申报股改方案时应就其核查和书面提醒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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