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新闻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起征点为40美元/桶
本报北京4月4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财政部近日发布《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并自2006年3月26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
《办法》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多家石油开采企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以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
《办法》强调,石油开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财政机关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石油开采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