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5日电 本世纪的前5年内,中国海域的吨级溢油污染事件就已经高达80多起。《法制日报》报道称,尽管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已正式实施6年了,目前却仅有“塔斯曼海”案就海洋生态损失提出了索赔要求。
2002年11月23日,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装载8万吨原油在渤海湾与中国籍“顺凯1号”轮相撞,约200吨原油泄漏,造成严重污染。
2004年6月24日,天津海洋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以及天津、河北等地渔民协会,向“塔斯曼海”轮提出了生态索赔,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此案。
该案系中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首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舶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也是我国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的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该案已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报道称,诉讼主体地位不明赔偿标准尚不完备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刘家沂建议,立法改善应先确立海洋生态环境索赔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据了解,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备的海洋生态环境受损评估技术标准。而海上溢油到底对海洋生态造成了多大影响,需要有专业部门及专家的论证、评估。
报道称,国家海洋局不久前已提出建议,希望国家尽快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系统,抓紧制定有关海洋生态侵权损害索赔的相关办法,以应对中国海洋日趋严峻的生态破坏局面。(蔡岩红)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