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3月份成品油价格上调以来,近日,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油价格进行调节。
    根据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将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具体的征收办法是:起征点为40美元每桶,按照20%~40%的5级超额累进制从价定率计证,按月计算、按季交纳,计价依据是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特别收益金的用途主要是,在油价上调后作为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资金来源。
    很显然,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并不等同于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调整,而是对油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的再分配。
    笔者认为,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至少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一、通过开征特别收益金为油价的市场化改革扫清障碍。由此可见,决策层走出了把油价改革与保护弱势群体、公益性行业糅杂在一起的改革思路,为油价市场化改革消除了“噪音”,同时也有利于油价的真正市场化改革。二、国内石油市场格局实际上是一种多寡头垄断的市场,虽然在政策上已经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国内石油市场,但鉴于石油领域是一个资本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行业,而且长期以来,三大国有石油巨头已事实上形成了对国内石油市场的垄断经营,在《国家垄断法》还没有出台之前,通过开征特别收益金一定程度上调节了三大国有巨头的垄断利润。三、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是一种利益平衡的结果。表面上看,开征特别收益金对国内石油开采企业产生了利润分流效应,存在事实上的减收效应,但开征的目的是要逐步放宽油价的政府管制,实现与国际接轨,因此油价管制的放松意味着国内油价潜在的补涨需求有了一个释放的空间,这对石油开采企业又会产生增收效应,两者相抵石油开采企业的利润并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油价管制的放宽,也能够有效改善炼油行业去年整体性亏损的状况,进一步理顺石油产业的上下游链关系。由此可见, 乘着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春风,相对较为完整的石油定价体系将会择机而出。
    然而,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并不意味着推行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为基础、以供求为导向的石油定价机制就没有了障碍。事实上,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最显著的积极效应是为油价的市场形成提供了配套性的安排,但还远远没有触及石油的定价基础。如起征点为何是40美元每桶,而不是30美元每桶或50美元每桶?20%~40%的5级累进定率的确定考虑了油价上涨的哪些因素?如果是完全基于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供求,这种近似于暴利税的特别收益金的开征是否存在有效的解释?
    事实上,国产原油价格低于国际原油价格存在很深的体制性烙印。起征点定位40美元其本身就为国内石油开采企业提供了很大的利润空间,国内石油开采企业虽然由于技术等因素,其原油的平均开采成本要高于国际平均开采成本,一种说法是国内原油平均开采成本为12美元每桶,如果我们用平均开采成本12美元计算,显然起征点40美元对石油开采企业来说也有很大的获利空间。同时,由于石油等矿产资源在中国属于国有,石油开采主要集中在三大国有石油巨头,因此长期以来中国征收的石油资源税实际上是象征性的,由于石油资源税比较低,使得许多以石油单一行业为支柱的地方,随着资源的枯竭面临着转型的难题。而国内资源税近似于象征性的征收,实际上使得本属于国家的收益变成了三大国有石油上市公司股东的收益。
    同时,中国石油市场是高度的垄断市场,中石油、中石化等都有庞大的成品油销售网络,而且在成品油销售方面存在内部紧密性、外部市场化的定价特征。因此,原油和成品油间的价格调节,中石油和中石化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不打破中国石油市场垄断特征和没有《国家垄断法》约束的前提下,推行资源定价机制的市场化,其本身就无法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
    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庞杂的系统性工程,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开征为成品油价格机制的改革创造了空间,但要真正完善石油定价机制,还需要调整过低的资源税、尽快出台《国家垄断法》、引导石油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等措施来保证石油价格形成的市场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