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被否决或变更的议案;
    2、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 公司将于近期尽快刊登《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在此之前公司股票停牌。
    4、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3日(星期一)下午13: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3月30日至4月3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金茂宾馆会议室
    5、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
    6、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先生
    8、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538人,代表股数170059580股(公司第一大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万股流通股股份回避了本次表决),占公司总股本的74.59%。其中: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流通股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856328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8.96%,占公司总股本的43.23%。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53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4963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9.31%,占公司总股本的31.36%。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东及股东代表151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9978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6%,占公司总股本的0.61%。
    2)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8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09651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7.95%,占公司总股本的30.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70059580 168228937 1827743 2900 98.92%
流通股股东 71496300 69665657 1827743 2900 97.44%
非流通股股东 98563280 98563280 0 0 100%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所持股份数 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
1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7373881 网络 同意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 7000000 网络 同意
3 中国工商银行-申万巴黎证券投资基金 5326905 网络 同意
4 中国工商银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 3544633 网络 同意
5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521487 网络 同意
6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证券投资基金 2242230 网络 同意
7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2069043 网络 同意
8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1954200 网络 同意
9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1831612 网络 同意
10 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1655187 网络 同意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股东股东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聘请了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律师、张琦律师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操作指引》、《规范意见》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召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规范意见》的规定,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