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06 年4 月4 日收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269 号《关于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转让进展情况作如下提示性公告:
    一、2005 年12 月8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sse.com.cn 上披露了本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联金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有法人股股份转让合同的有关事宜;2006 年3 月7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本次转让获藏政函[2006]55 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让西藏金珠国有法人股的批复》的主要内容;
    二、本公司于2006 年4 月4 日从控股股东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获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 年3 月23 日向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发文国资产权[2006]269 号《关于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将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国家股4508.2514 万股转让给北京新联金达投资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份转让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仍为18033 万股,其中北京新联金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508.254 万股,占总股本的25%,该股份属非国有股。
    (三)每股转让价格应在不低于股份公司股票每股净资产值的基础上,以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场表现等因素合理确定。
    (四)要求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指导国有股股东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股权益,及时收取国有股转让收入并严格按使用计划用于偿还占有的股份公司资金。
    (五)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要求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将国有股转让有关情况包括变现资金的收取与使用情况以书面材料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六)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本次转让尚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收购方报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4 月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