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见胎动不见分娩
本报记者 宋忠锋
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种种原因,又把这个房子卖给了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那么这个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
有了物权法,答案就变得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是谁,谁就是这套房子的主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讲到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时,举了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个例子。他说,物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而最大的不动产便是土地。物权法的制定对如土地使用权续期、建设用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的规定会对房地产开发商有一定的约束,保护物权所有人的利益,物权法在人们心目中俨然成了维权的一把利器。但是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
制定之路
物权法的制定是从1998 年开始的,至今已走过了9个年头,有6个版本的草案建议。从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起,后又经过了4次审议,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推动物权法的车轮滚滚向前了这些年,由于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遭遇质疑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巩献田认为,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信中几处使用感叹号,字里行间充满忧思和警觉。
一位下岗人员对巩献田提出的“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深表赞同,称其敢为穷人说话,不愧为“民族脊梁”;有人则指斥巩献田为出风头耽搁物权法立法进程,可谓“全民公敌”。一时间,网上意见针锋相对,硝烟滚滚。
立法草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本是一件好事,可是,令人悲哀的是,现在两方的争论早已不是从具体条文出发,立论的逻辑起点也南辕北辙。这好像两个人吵架,起初还知道原因,后来只顾得吵了,吵得不亦乐乎,唾沫星子四溅,好像谁吐出的口水更多,谁才能将对方淹没似的,有关立法的条文上的分歧也早已被人抛之脑后,忘记了他们该讨论的到底是什么东西。
在巩献田任教的北大法学院的网上论坛,有同学这样说巩献田,“说出的话比吸毒的身体还干瘪”,我们不幸地看到现在这种状况已远非正常的法学学术讨论。
但是,物权法却因此被搁浅了。公开信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去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物权法没能够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今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这法制史上最“牛哄哄”的一封信真的让即将面世的物权法改变了预定的历程。
正确认识物权法
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白物权法是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相信明白了这些,开头提出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在这里我们同时要明确,物权法实践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合法的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规定同样的规则,被称为“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
实际上,愈是穷人、普通人、愈需要物权法。物权法对于这些人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对于富人。这是因为,穷人、普通人的财产虽少,可却是一家人维持生存的依靠。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家人的生存。而真正的富人,靠自己的有钱有势,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应该看到,一部科学、完善的物权法,对富人还会有限制的作用,至少不能再靠非法手段发财致富。可见,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意义更为重大。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