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转引的是4月5日《中国青年报》一篇题为《财政局超预算购豪车 一普通纳税人提起公益诉讼》通讯的导语:4月3日上午,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县级市,隶属于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反问道: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他同时质疑,原告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
蒋时林起诉得好,财政局长问得更妙!是啊,要是人人都像蒋时林那样“狗拿耗子多管闲事”,那当官的哪还有好日子过?再说,像他那样的农民已不再交纳农业税了,哪有资格以纳税人名义起诉堂堂国家机关财政局呢?我惊诧于周局长的坦率,更惊诧于他的无知!身为财政局长竟然会说出这样的话:免除了农业税的农民居然不再是共和国的纳税人。
考之其反问、质疑的逻辑链条,就能发现其真意所在:农民自免交农业税的那刻起,就不再是共和国的纳税人,因而也就丧失了行使监督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的民主权利。
我的理解没错吧,周局长?可是,你大大的错了!像蒋时林那样的农民,在交农业税时是纳税人,不交农业税了仍然是纳税人,甚至在娘胎里就已经是纳税人了,不为别的,就因为他们自十月怀胎那刻起就已是商品经济的参与者和消费者。周局长的无知源于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我们国家不同于西方国家,税收是直接税,而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并行,以间接税为主。农民缴农业税是在缴直接税,但他们在购买农具、粮种、化肥及生活必需品时也在交税,只不过交的是间接税,——一种没有直接标到商品标签上的税,故国人常常忘记了自己是纳税人,也迟迟无法树立纳税人的主体意识。西方国家则把每一样商品的税钱标明,让消费者一看便知,你购买此件商品时为国家纳了多少税,所以他们任何时候都敢于理直气壮地说,我是纳税人。
为了把道理说得更明白,在此引用李大同写的《冰点的故事》中有关纳税的一段精彩论述:早上起床第一件事,打开水龙头洗脸,这时候增值税的纳税行为已经发生了。你用水,说明自来水公司在销售水,这个售价里就含有增值税。自来水公司要向税务局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而其中的增值税虽然是自来水公司交,但负担者是每一个用水人。说白了,是自来水公司替你向税务部门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是13%,如果你一个月用了10吨水,每吨水的价格是8毛钱,10吨水就是8块钱,其中就含有增值税1.04 元。北京市国税局的专家王宏如是说:“纳税人并不只是履行法定义务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人和自然人。我们国家最广大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军人,正是我们最广大的纳税人。我们只要购买商品或服务,在价格中就会包含一定的税款,它可能是增值税,可能是营业税,也可能是消费税,这些税款都是生产或服务企业直接向国家缴纳,但真正的负担者,却是广大的消费者。流转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种)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60%以上,所以说,广大消费者是我国最主要的纳税人。”
明白了这点,也就明白了农民蒋时林起诉财政局所具有的宪法意义。蒋时林既然是纳税人,他当然可以履行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蒋此举最可贵的一点是,让人记起了纳税人的民主监督权,这点,恰恰是国人所欠缺的。纳税人的民主监督权,不仅体现在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过程进行监督,更应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对国家各个机关进行监督。纳税人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衣食父母,正因为有他们缴纳的税款作保证,整套国家机器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等才能正常运转,并使国家能有财力为社会提供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如此说来,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接受蒋时林这样的农民的监督难道不是天经地义吗?
感谢蒋时林,是他的“出格”之举唤醒了我们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并由此让我们想起了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要是人人都能像他那样认真履行纳税人的民主监督权,何愁国家机关的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