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二届二十四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为授信人中国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于壹年期内为被授信人公
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杭萧通力钢构有限公司(公司出资1632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51%)提供人民币贰仟万元授信额度所形成的债权继续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二、同意公司为授信人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于壹年期内为被授信人公司控股
子公司山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公司出资1404.8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87.80%
,下称:山东杭萧)提供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授信额度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通过的为山东杭萧在恒丰银行青
岛分行提供的壹仟万元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上述担保签订日起中止履行
。
    三、同意公司为授信人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于壹年期内为被授信人山东
杭萧提供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授信额度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公司二届十五次董事会通过的为山东杭萧在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提供
的捌佰万元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合同自上述担保签订日起中止履行。
    上述保证担保期间均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
    四、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公司出资2100万元,占
75%的股份)增资,拟将广东杭萧的注册资本由目前的人民币2800万元增至3500
万元,公司以现金出资700万元以1:1的比例认购新增注册资本700万元。本次增
资完成后,公司共出资人民币2800万元,占广东杭萧注册资本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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