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子公司秦皇岛市金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秦皇岛兴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地产公司"),出让金原广场项目所有剩余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总面积约34,860平方米和出让金总额78,435,000元人民币。 交易双方签署的《土地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若土地用途调整方案不能获得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协议将不予执行。由于去年首次上报的调整方案没有获得政府同意,兴龙地产公司于今年元月下旬再次上报土地用途调整方案。2006年4月5日公司获悉秦皇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6年第一次主任会议纪要已签发,纪要同意了兴龙地产公司再次上报的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因此,交易双方将继续执行协议,并尽快完成相关支付和过户手续。有关详情及进展情况已分别于2005年8月17日、11月17日和2006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