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2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锅炉厂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简称"东方电气")签署了《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协议》,东方锅炉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4.44%)全部无偿划转给东方电气持有。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东方电气将持有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4.44%),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东方锅炉厂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股权划转事宜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12月24日及12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日前,本公司收到东方电气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豁免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44号),同意豁免东方电气因行政划转而持有298,815,244股本公司股票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此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126号),同意东方锅炉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8,815,244股国有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4.44%)全部无偿划转给东方电气持有。
    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401,415,244股,其中东方电气持有298,815,244股,占总股本的74.44%,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国有股权交割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