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司2006年与有关的关联方均签署了关联交易协议。
    (一)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关联方 协议内容 交易价格 有效期
1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动机销售 市场价 三年
2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动机销售 市场价
3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发动机销售 市场价
4 哈尔滨东安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发动机零部件供应 市场价
5 哈尔滨东安力源活塞有限公司 发动机零部件供应 市场价
6 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发动机零部件供应 市场价
7 哈尔滨东安工具有限公司 工具供应 市场价
序号 协议名称 赞成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回避董事
1 《发动机供应协议》(哈飞汽车) 10 0 0 刘涛、赵慧侠
2 《发动机供应协议》(昌河股份) 8 0 0 刘?、刘洪德白萍、蔡速平
3 《发动机供应协议》(昌铃汽车) 8 0 0
4 《发动机零部件供应协议》(东安发动机) 11 0 0 王军
5 《发动机零部件供应协议》(东安机电) 11 0 0
6 《发动机零部件供应协议》(东安力源) 11 0 0
7 《工具供应协议》(东安工具) 11 0 0
    (二)审议程序:
    以上1,2,3,5项协议,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一)预计情况:
    单位:万元
按产品或劳务等进一步划分 关联人 2006年预计交易额 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2005年的实际发生额
关联采购
原材料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0 13(%) 12,902
发动机零部件 5,048 4,230
发动机零部件 哈尔滨东安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2,201 10,223
发动机零部件 哈尔滨东安力源活塞有限公司 1,311 1,098
工装 哈尔滨东安工具有限公司 3,278 2,746
运输费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836 56(%) 700
代理费 80 80
租赁费 244 668
取暖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1,170 100(%) 1,170
水、电、汽 11,233 9,412
通讯、政工、警卫消防等等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1,143 100(%) 1,143
合计 36,544 44,372
关联销售
发动机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49,709 91(%) 133,966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0,906 55,803
零部件 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3,867 2,224
自制半成品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1,308 1,096
材料 1,722 1,443
材料 哈尔滨东安工具有限公司 112
合计 227,512 194,644
    (二)审议程序:
    1、本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于2006年4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刘涛、刘洪德、刘?、白萍、王军、赵慧侠、蔡速平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2、本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经独立董事认可后,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予以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熊网章先生、王忠庆先生、李桂荣女士、张宝山先生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交易对公司是必要的,交易价格合理,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权益,对全体股东是公平的。
    (三)此项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的表决权。
    三、关联方介绍
    1、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2、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3、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4、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5、哈尔滨东安工具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安工具有限公司为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6、哈尔滨东安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东安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7、哈尔滨东安力源活塞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安力源活塞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股份占3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8、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占36%的合资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二)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综合服务
    1.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或
    2.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或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协议价格是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而构成的价格);或
    3.经双方同意,通常实行的常规取费标准之价格。
    (二)原材料、公用工程及生产辅助服务
    1.国家、地方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
    2.若无国家、地方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应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确定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时,应主要考虑在当地提供的类似原材料和/或零部件供应/加工(包括装配)的第三方当时所收取市场价以及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所获得的最低报价);
    3.若无可比的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推定价格是指依据不时适用的中国有关会计准则而加以确定的实际成本加上届时平均利润而构成的价格)。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向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综合服务、公用工程及生产辅助服务,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上述关联方能够提供稳定的供应服务,绝大部分采购合同是在采取招投标的情况下签订的,定价公允。由于主要采购关联方与公司同一厂区,既可以降低运输成本,也可以缩短服务周期,有效的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向关联方销售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是主营产品--微型汽车发动机和变速箱,这是历史形成的配套关系,属正常的商品销售,未因关联关系而影响交易价格。关联销售已占公司产品销售的80%。是公司产品销售的关键所在。多年来由于关联关系,确保了公司产品销售市场的基本稳定,产品销量随着关联企业的发展而增长,关联销售价格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和关联方的共同发展。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2.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
    3.独立董事意见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