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武汉晨报》 记者胡继权)记者昨日获悉,房产部门已开始上门征收2006年的私房土地使用税。
根据相关规定,凡个人购建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均需按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土地使用证上有注明)缴税。 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
计税,城区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郊区按每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用于出租或经营的个人房产,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举例说,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如果平摊到的土地使用面积为10平方米,则每年必须交纳10元的私房土地使用税。
不过,以下三类房产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利用私有房屋兴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农业户口村民按规定标准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场农工在规定标准内的自建住房用地。
市房产局有关人士介绍,我市从2000年起就开始征收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但收取的效果一直不太好,不少住户不清楚该项税。我市从2003年开始由各区房产部门派人上门收取,另外在办房产证时,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也会代收。该税按年收取,一次最长可连缴5年。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