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0多元买了一款富士数码相机,济南市民马先生却不“敢”用它,因为买回家才发现用户手册上白纸黑字印着“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据了解,在该相机128页用户手册的最后一页,印着这样几段话:“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
据悉,济南某商场已经把富士数码相机全部撤下柜台,有关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已介入调查。
富士:所含条款国际通用
F11数码相机附带软件《用户许可协议》的部分条款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富士表示:“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软件的用户许可协议是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全球通用的软件许可协议,其中所含的‘有限责任’在内的诸多条款均为国际上在软件许可协议中普遍使用的一般条款。”
富士方面认为,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的软件的所有人为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因此该《用户许可协议》属于《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规定的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律,也就是说,《用户许可协议》规定该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在我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中并不包括软件许可协议。
专家观点:我国WTO知识产权谈判组专家成员之一朱橄叶表示:“无论如何,有关厂家应该在消费者付账之前明示种种要求,尤其是当这些要求很可能引发消费者不满时,这样消费者就要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记者调查发现,这个情况在整个行业中多有存在,甚至被业内人士誉为了行业潜规则。
比如说尼康Nikon5600的rcSoft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写明:本软件或本安装包及设备中包含的所有软件均受美国版权法、相关国际条款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保护。而对于本软件的质量与性能,则由您风险自担。奥林巴斯Olym-pusU800也表明:许可方不对用户或第三方因软件交付、使用或操作或与之相关原因而遭受或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声音一:外商在华应遵守当地法律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WTO/TBT咨询工作站认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按照国际惯例,在其他国家销售的产品或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富士相机用户手册软件协议第12条“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显然与上述法律条款相违背。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则告诉记者,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也指出:“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声音二:涉外交易未必受制国内法律
然而一些有着国际商务纠纷处理经验的法律界人士却对此持不同看法。北京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民告诉记者:“适用中国法律并不就是完全按照中国某一部具体的法律,如《合同法》等来解决纠纷,而是可能根据中国法律中所指的某一原则来处理问题,比如中国的《民法通则》会要求按照知识产权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解决纠纷,而这个知识产权所在地很可能就是美国或是日本等地。”
一位在日本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中国法律界人士表示:“现在不少数码相机、电脑的硬件都是在中国生产的,其生产商作为中国法人就必须服从中国的三包等政策,但是在这些硬件里装了很多软件却不是中国法人所有,其所有者在境外,如果这些境外法人选择他们各自所在国的法律来管辖其行为,我想是合法的。”(n101)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