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于2006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天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天山股份隐瞒资产、负债及利润,导致1999年至2003年的财务报告
存在虚假陈述。
    (二)天山股份对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资金占
用等情况未及时公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天山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天山股份的上
述违法行为及有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的规定,证监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天山股份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张丽荣、副董事长贺明华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三、对时任高管人员王岩、朱风友、周林英、姚旭明给予警告,并处10万
元的罚款。
    四、对时任董事刘崇生、徐永平及独立董事姜锡明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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