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上周,科龙电器(行情,论坛)小股东诉德勤一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消息一出,在证券市场中产生了不小的震动。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事业一直寄予厚望的人们甚至开始对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进行反思。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一定要坚定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信心。有中小投资者也大声疾呼: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最新消息,来自全国22家律师事务所的30位律师更是组成维权律师团,开始为推进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的进程展开不懈努力。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之路,虽然充满曲折与艰辛,但还是需要人们树立坚定信念: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一定会不断完善,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一定会落在实处。
    法律专家:加快完善证券司法制度
    吴弘 刘迎霜
    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行情,论坛)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媒体披露,科龙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重要问题。2006年3月,科龙电器(行情,论坛)一位小股东状告德勤,称其在德勤对科龙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分别以每股5.02元和3.81元买入了科龙股票,在监管机构揭露科龙年报不真实后,该股票已下跌到每股1.94元。该股东认为德勤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勤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有关法院已通知不予受理。据报道,法院认为起诉德勤涉及证券民事赔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只有属于"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才由法院依据有关监管机构处罚的结果予以受理;目前德勤案尚不具备受理条件。
    此事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争议与关注。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制的基本宗旨
    我国《证券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繁荣的基础、发展的保证。证券侵权行为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而且从根本上动摇投资者的信心,破坏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证券法》、《公司法》修订中的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明确和细化对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制度,包括完善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就是在发生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事件时,由投资者主动提出保护其权益的诉求,由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通过支持投资者的合法诉求以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一机制实质上就是通过支持个别投资者的合法诉求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秩序,通过维护个别交易的公正性实现证券市场总体交易的公正性,通过投资者的主动参与,实现证券市场的民主和法治化。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在实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一是填补损害的作用,即通过诉讼程序,使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赔偿,起到保护具体投资者的直接作用;二是阻吓违法行为的作用,即在弥补受害者的同时有效地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有效地惩罚与遏制侵权人,还能对其他试图违法者起到巨大的心理阻吓作用;三是加强监管的作用,即动员广大投资者为积极维护自己利益,能够主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动性,降低证券市场监管成本;四是弥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不足,即在不能追究行政责任时,通过连带责任、过错推定和损害结果推定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要准确把握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在市场发展的初期,我们可能更重视效率,尽最大努力加大发展速度与规模,必要时暂时地牺牲一些局部利益,力求以最少的代价获得最快的发展,从而要求司法要特别谨慎。而在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就有必要更突出公平,要加大规范、严厉执法、维护正义、确保稳定,尽可能地保护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平与效率是冲突的,但也是可以协调的,证券市场科学发展,以规范促进有效发展,就是二者最好的兼顾与融合。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就证券司法而言,已不必再顾忌影响效率,而应该更倾向公平。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执法观念也不断更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了更好的基础。《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勤勉责任,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受我国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和传统的司法习惯的限制,稳步推进、有序受理,甚至暂时设置前置条件,对于严肃法制、维护司法权威都是有利的。关键是要加快完善证券司法制度,尽可能缩短司法准备期,不要将暂时当长久,不应使百姓的希望变失望。新型案件总要有人带头办,制度转化为实践总要有突破。只要我们坚定信念,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一定会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一定会落到实处。
    小股东声音:中介机构难辞其咎
    陈悦
    近日有报道称,科龙电器(行情,论坛)流通股股东诉德勤一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从道理上讲,由于身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客观公正的发现被审计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的虚假记载等事项没有发现,出具了不真实的审计报告,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是提高相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的有力武器之一。安然事件给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造成重大打击甚至是灭顶之灾,是遏制其他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不敢任意侵害中小投资人的有力制度保障。
    如果相关违法违规成本极低,与所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那么就会导致一些害群之马试图以极低的成本来获取利益最大化。由于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处于雇佣关系,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与行业不正当竞争背景下,为其雇主(公司实际控制人)服务而不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果只停留在诸如公开谴责的不伤皮毛的处罚上,那么必定会起到姑息迁就的作用,从而使业绩造假等问题始终无法在市场中得以根除。
    要让中介机构做到勤勉尽责,除了诚信建设以外,对相关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形成一种能够执行到位的市场环境,那么净化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才能具备较为扎实的基础环境。所以,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完善各项司法制度的实施环境,早日制定出与新法相衔接的司法解释。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全国律师维权团行动宣言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
    从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行情,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以来,科龙电器(行情,论坛)虚假陈述案一直成为广大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及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间,科龙电器(行情,论坛)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揭露出造假行为,顾雏军等人被逮捕并可能被提起刑事诉讼,中国证监会则调查了科龙电器(行情,论坛)、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规的行为。
    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行情,论坛)投资者即将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目前需要等待的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法院作出的认定顾雏军等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以先产生者为准)。科龙电器(行情,论坛)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起诉的对象可以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行情,论坛);顾雏军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可以起诉科龙电器(行情,论坛)等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行情,论坛)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在200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同时,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小流通股股东可以依法要求科龙电器(行情,论坛)现董事会尽快追回损失,否则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通过征集投票权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有利的股东大会决议。
    自2001年以来的5年多时间里,约有20家上市公司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被告,约有近万名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担任了原告,所有案件的总起诉标的达8-9亿元人民币,涉及到约16-17家中级人民法院和3-4家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约涉及1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经结案,投资者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我们认为,根据受害者的人数、被侵权的总金额和巨大的社会影响,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有可能同已经发生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东方电子(行情,论坛)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并列相当,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造假史和维权史上的三大案。目前,银广夏案赔偿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银广夏公司通过股改有可能与诉讼标的过半的原告投资者达成和解;东方电子(行情,论坛)案的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的谈判交流不断,该案通过和股改联动达到和解、赔偿的结局将有望出现;随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台,科龙、德勤案的证券民事赔偿也将浮出水面。
    由此,鉴于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受害者人数与分布地域的广泛性、被侵权金额与社会影响的巨大性、该案法律关系与诉讼要求的复杂性,因此,我们这些分布于全国12个省市的22个律师事务所及其30名律师,共同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并通过《上海证券报》和新浪财经等财经媒体发表本《行动宣言》。维权团的大部分律师都参与过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当的理论素养,参与过的民事赔偿案件包括:银广夏案、东方电子(行情,论坛)案、嘉宝实业案、圣方科技案、三九医药(行情,论坛)案、锦州港(行情,论坛)案、郑百文案、ST渤海案、生态农业案、济南轻骑案、沈阳新开(行情,论坛)案等,并在锦州港(行情,论坛)案中因审计责任起诉过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本维权团呈开放式特征,竭诚欢迎已经或者有志于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维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参加,进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协商、协作。本维权团暂安排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临时召集人,负责本维权团的联络事宜。
    本维权团的主要工作如下:(1)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的相关法律咨询与非诉讼法律服务;(2)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从诉讼到执行的各类诉讼代理服务;(3)为科龙、德勤案的中小流通股股东维权共同征集投票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出台后,举行专题研讨会,讨论科龙、德勤案律师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5)加强本维权团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切磋、交流、协商、协同;(6)其他事宜。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2006年4月9日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全国律师维权团成员名单(排列不分先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胡凤滨律师*、张洪明律师
    ◎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律师
    ◎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潘修平律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秦桢凯律师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
    ◎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李建伟律师*
    ◎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顾文江律师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纪文军律师*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刘英新律师*、李莹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汪秀平律师、董家友律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涂勇律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宓雪军律师、厉健律师
    ◎福建福达律师事务所潘鹏飞律师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王建新律师*
    ◎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
    ◎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曹磊律师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刘文律师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徐文学律师*、刘红枝律师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王琦律师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谢晋律师、唐陆枝律师
    带*者为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律师,与维权团联系,可致电上海证券报读者热线:021-50902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