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函,该函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依法做出了(2005)张法执字第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我公司持有的贵公司股票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59元/股)抵偿给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营业部。 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我公司原所持有贵公司的14600万股法人股股权已转归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我公司已不再享有此14600万股法人股股权,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已成为贵公司实际上的控股股东,应全权行使控股股东权利和义务,请贵公司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行使控股股东权利。同时,我公司将全力协助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尽快办好股权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