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2.2股,并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无偿派发的5份存续期为300个自然日的欧式认沽权证;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执行对价安排(含送股和派发权证)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4月12日;
    · 复牌日:2006年4月14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 自2006年4月14日(与复牌日相同)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原水",股票代码"600649"保持不变。
    · 认沽权证上市事宜将于近日公告,具体事项请查阅届时刊登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水股份"或"公司") 于2006年3月15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1、对价安排: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为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即流通股股东每持10 股原水股份股票获付2.2股,执行对价股份总数为123,387,322股。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将同时向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无偿派发5份存续期为300个自然日的欧式认沽权证,该权证的初始行权价为5元,初始行权比例为1:1(即每1份认沽权证代表1股原水股份股票的卖出权利),行权期为权证存续期间最后5个交易所交易日。公司的募集法人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不执行对价安排也不获得对价。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将履行相关法定承诺。相关法定承诺为:1)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2)在上述承诺期满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3)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水股份数量,每达到原水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募集法人股股东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注1) 执行对价安排后(注2)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股)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987,762,727 52.42 123,387,322 864,375,405 45.87 1,144,801,136 60.75
    注1:本列以认沽权证全部未行使为前提;
    注2:本列以认沽权证全部行使为前提。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日:2006年4月10日
    2、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12日
    3、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4月14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4、认沽权证上市事宜将于近日公告,具体事项请查阅届时刊登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沽权证上市公告书》。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4月14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原水",股票代码"600649"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2、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派发的认沽权证,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每10股派发5份的比例向流通股股东派发。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权证比例计算后不足一份的部分的处理方法按现行送股处理方式进行。
    4、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和认沽权证不须要纳税。
    六、股权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非流通股 国家持有股份 987,762,727 -987,762,727 0
募集法人股 335,780,825 -335,780,825 0
非流通股合计 1,323,543,552 -1,323,543,552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国家持有股份 0 864,375,405 864,375,405
募集法人股 0 335,780,825 335,780,825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1,200,156,230 1,200,156,23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流通A股 560,851,462 123,387,322 684,238,78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560,851,462 123,387,322 684,238,784
股份总数 1,884,395,014 0 1,884,395,014
    注:本表假设全部认沽权证未行权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股东名称 所持股数 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94,219,751 2007年4月14日 注1
94,219,751 2008年4月14日
675,935,903 2009年4月14日
募集法人股股东 335,780,825 2007年4月14日 注2
    注1:上海城投将履行相关法定承诺: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②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水股份数量,每达到原水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注2:募集法人股股东遵守相关法定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八、其他事项
    公司名称: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王?柔 王刚义
    联系地址: 上海市四川北路818号五楼
    邮政编码: 200085
    电 话: (021)63564432
    传 真: (021)63564880
    互联网地址: www.rawwater.com.cn
    电子信箱: yuanshui@rawwater.com.cn
    九、备查文件
    1、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及补充保荐意见;
    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4、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5、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