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电 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首次依照《道法》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治疗费。
    原告赵素华因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及车主在垫付了部分抢救费用后,由于不能及时、全部垫付抢救费用,原告陷入不能继续治疗的困境。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法》规定,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下发了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故原告起诉将其起诉到法院。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道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享受了行政强制带来的权利和利益,也应履行行政强制带来的相应的义务。本案现在原告起诉的是被告支付抢救费,而非最终赔偿,无须划清原告与肇事车主责任,原告根据《道法》的规定起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垫付抢救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