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动力"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4月11日复牌。
    二、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公告
    东安动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3月30日公告以来,为了最广泛地听取股东意见,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等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发起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方案的对价安排
    东安动力的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以现有流通A股股本13,858万股为基数,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0股,则需送出股份4157.4万股。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定承诺义务。
    (二)调整方案
    东安动力的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以现有流通A股股本13,858万股为基数,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5股,则需送出股份4850.3万股。承诺事项不变。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熊网章、王忠庆、李桂荣、张宝山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改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
    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调整;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四、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尤
    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五、补充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东安动力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协商沟通和协商的结果,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通知》的相关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综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损害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也符合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于2006年4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尚需东安动力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调整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