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处理好政策安排与尊重农民意愿的关系,农民主体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关系,农民主体素质的提升与组织体制创新的关系,农民主体地位与农村日常运行及村民自治的关系,事关重大。本刊编辑部特邀请有关的“三农”问题权威专家对这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具体要求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我认为,在新农村建设中以农民为主体有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防止官员利用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搞无效益或低效益的“政绩工程”。这就要在管理上建立能体现农民意愿的制度,让农民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使自己的意愿成为制约官员行为的重要因素;还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改革,建立真正的农民所有和农民所治的社会组织,以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其次,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是增加农民的福祉,不能搞成劳民伤财的“害民工程”。“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一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最终落脚点是增加农民的福祉。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如加强饮水安全、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农村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三,农民是新农村建设事业的真正主力军,不能搞成专家学者的“明星工程”。依靠农民辛勤劳动,确保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地位,充分调动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积极性,是新农村建设是否成功的关键。因此,要在培养新型农民的前提下,进行农村组织体系创新,让农民真正组织起来。
姜长云(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要让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全过程的参与和决策中重建自信、自尊,发挥其首创精神。农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得不到保障,农民的积极性就难以得到有效调动,进而导致农民被动应付乃至消极抵制,甚至出现类似上世纪30年代部分学者发起的“新乡村建设”运动中“我们动而农民不动”的窘境,新农村建设难保不会“昙花一现”。对此应该保持足够的警觉!
政府不是“无为而治”
姜长云: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否定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重要意义,只是特别要强调各界的支持和参与不能取代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尤其不能“无为而治”。政府的主导作用应该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概括地说,就是借鉴国内外经验,更好地为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的支撑平台,借此帮助农民减少从事新农村建设的成本与风险,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
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具有很大的互补空间。以韩国的新村建设为例,政府只是把拟支持的项目计划“菜单”交给农民,由农民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最适合本村的项目。在具体的项目选择上,政府决不越俎代庖,替农民决策或大包大揽,而是通过制定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以及给予财政和技术支持等措施,倡导和支持新农村建设。
新农民,确保农民主体地位的核心
姜长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还有一项重要任务是中央更关心的,就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新型农民,要在农村建设中提高农民素质,这就不能搞包办代替,而是要引导扶持。
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三农”问题的性质已经主要转化为农民问题,新农村建设千万不能“见屋不见人”,要将培养新型农民放在优先领域。新农村建设应该始终把促进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作为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将提高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特别是农民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让更多的农民获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上。这是建设新农村的根本所在,也是新农村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我们所说的培养新型农民,不仅包括培养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者,还包括顺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促进农民向新型市民、现代产业工人或企业家的转化。特别是要增强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参与发展决策的能力、对农村公共品需求的表达能力和争取相对有利的政策地位的能力。新型农民的崛起,将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源源不断高质量的建设者,也将为其提供持久的动力。
培养新型农民,需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质量优先的原则三管齐下。这里要强调的是,要积极利用农民工流动和进城就业对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示范带动作用。因此,培养新型农民离不开对进城农民工问题的高度关注,可以从加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优化农民工培训、维权和信息服务体系,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环境入手,为农民打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发展平台。
新体制,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重要保障
赵树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如何更好地尊重农民的意愿,真正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推动新型组织的有效运转,都要求继续深化农村改革乃至整个宏观体制改革。
中央给了农村有力的经济支持,并切实保护和张扬农民的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这仅仅是开始。好的政策怎样获得好的执行,一直在困扰着农村工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走样或者被消解,有些地方以开会代替落实,以发文件代替执行,政策资源往往在从中央到基层政府的传递过程中层层递减。这直接关系到国家加大新农村建设投入后能否真正惠及农民。充分张扬农民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多方面的权利,核心是革新基层政府运作,关键在政府体制改革。
现行的政绩考核体制决定了一些基层政府心思花在大造典型、包装经验上,应付的主要是“嘴皮上的活儿”、“场面上的活儿”。对于那些为农民所需、但对政绩难以显山露水的事情,则很少感兴趣。基层政府也有苦衷,现在一些地方“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基层更是苦不堪言。所以说,政府创新如果不能有实质性突破,农民的主体地位将无从谈起,新农村建设的好政策和大投入也将难以收到预期效果。这次新农村建设如果还用“村村上项目”、“普及小康村”、“普九达标”等以往形形色色的升级达标运动来推进,农民就会不听招呼了,干部也不当真事了。
新组织,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有力载体
于建嵘:农民发挥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用,是需要有具体的组织形式来实现的。没有适当的组织形式,农民的意志很难得到表达并成为社会目标,也没有力量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
要在培养新型农民的前提下,进行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创新,让农民真正组织起来。也就是在继续增强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发挥国家基层经济技术服务部门作用的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和推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要对目前农村乡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简化乡镇政府机构和转换其职能。
赵树凯:有了钱还要有好的治理,才能有好的发展。在好的治理体系中,多种主体相互依存,通过参与、谈判和协调等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冲突,达到一种良好和谐的秩序。
激活乡村民间力量,让农民成为乡村社会发展的真正主体,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标志。现在的问题是制度空间不够,扭曲变形的政府行为还有很多。有些地方不切实际地推广“包村”经验,村民们说,包村驻点的人好比“葫芦掉到井里”,从上面看是下去了,从下面看却依然浮在上面,把为农民服务搞成了给农民添乱。
怎样建立起新的治理结构?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上级政府集权程度过高的现状,加强政府内部硬约束,抑制政府自利性;其次政府要改变对农民的领导方式,放松对农村的控制,给农村社会组织力量以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政府和农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实践证明,村民自发组织比较有能力、在村庄事务中发挥作用大的村庄,村委会、党支部等组织也更加负责,更让村民满意。(林长森\整理)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