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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建议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日前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仍按照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的产品范围继续征收17%-58%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据悉,2005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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