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通知要求,单独持有广东 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99%股权的股东兴宁市明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修改 《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并提交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将上述提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2005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