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同属海运行业,目标对价方案为10送3.2~3.5股
【本报北京4月10日电】4月6日本报曾报道,有流通股股东委托北京三合伟业就宁波海运股改投反对票并征集反对票。今日,委托方——持有382万股流通A股的厦门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现身并透露,征集反对票消息发布后,共计持有宁波海运约55万股A股的6位流通股股东也向三合伟业委托投反对票。
厦门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方面表示,该公司近期在证券营业部开设实名单一账户,买入宁波海运382万股流通A股,根本原因是公司与其同属海运行业,对行业状况十分熟悉,值得试探性投资。厦门冠海海运方面还透露,公司之母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目前致力于多元化投资,并有意长期投资宁波海运。
厦门冠海海运提出,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宁波海运较能为流通股股东接受的股改对价方案是:流通股每10股获送3.2股至3.5股。
该公司还表示,在宁波海运股改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即2006年4月4日前,该公司的投资行为既已引起宁波海运方面关注,宁波海运方面目前与该公司已取得多次联系和沟通,而不是“从来没有沟通过”,该公司也没有“拒绝沟通”。(宋华)
附:厦门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征集及投票反对宁波海运股改方案的说明
2006年4月6日上午,厦门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三合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庚先生,就代投及征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代码:600798)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反对票投票权一事,在北京昆泰嘉华酒店三层1号会议室召开媒体见面会。
本公司注意到,此事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截至2006年4月10日13点,已有6位流通股股东与本公司委托人李庚先生主动联系,表达了委托投票权共同反对宁波海运股改方案(每10股流通股获送2.8股)的意向。这6位流通股股东共计持有宁波海运约55万股A股。
针对目前市场上的一些质疑,厦门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作为征投反对票的委托方及宁波海运目前最大的流通股股东,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公司委托投票及委托征集反对票投票权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有关法律程序正由本公司聘请的律师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二、本公司近期在证券营业部开设实名单一帐户,买入宁波海运382万股流通A股的投资行为,完全合乎相关法律及证券交易法规的规定,投资行为正当、合法、有效。
三、本公司投入一定资金,试探性投资宁波海运流通A股,根本原因是本公司与其同属海运行业,对本行业状况十分熟悉,值得试探性投资。厦门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此次投资行为,十分公开坦诚,本公司之母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目前致力于多元化投资,并有意长期投资宁波海运。
四、本公司愿意重申,宁波海运10股送2.8股的股改方案仍然于流通股股东不公,较低的对价方案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二次损害”,不应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实施。本公司认为:
1、宁波海运的股改对价水平明显低于行业整体水平。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宁波海运业绩及盈利能力并不突出,但在非流通股东占较大比例的情况下,其对价的送出率及流通股东送达率水平明显低于行业整体水平,均为最低。
2、对价测算存在显著缺陷。就宁波海运股改说明书所采用的成熟市场市盈率的对价测算方法,流通股股价的取值区间影响甚大。宁波海运经营决策问题导致公司股价低价徘徊,并进一步导致股改对价测算中,对股价的取值偏低,直接压低了流通权对价,实际上是使流通股股东受到“二次损害”。套用其对价测算模式,本公司得出的结果是:流通股10股应获送6.08股。
五、本公司提出,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宁波海运较能为流通股股东接受的股改对价方案是:流通股每10股获送3.2股-3.5股。
六、在宁波海运股改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即2006年4月4日前,本公司的投资行为既已引起宁波海运方面关注,宁波海运方面目前与本公司已取得多次联系和沟通,而不是“从来没有沟通过”,本公司也没有“拒绝沟通”。
本公司认为,宁波海运的股改对价方案远低于合理水平,流通股股东在承受公司重大投资损失、二级市场投资损失之后,还将再次承受股改对价过低、非流通股限售解禁后的流通压力等多重损失,因此,我们呼吁广大流通股股东应重视和珍惜手中的投票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说明
厦门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0日
[附]厦门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之母公司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介绍:
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内河及近、远洋运输的有限责任制航运企业,成立于1981年,注册资金16800万元。法人代表:林财龙,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连江路1号,办公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永恒商厦3层东。经营范围:运输,服务,购销,主要经营海上货运(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珠江水系及福建省港口为主的近、远洋国际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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