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总体上应该说根据《刑法》的规定,是适应当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的。当然,我们也要加强调查研究,要根据这个司法解释,针对适用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比如说去年年底,关于相关著作权的问题我们又搞了一个司法解释,最近我们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法律适用方面,比如说法条竞合、牵连方面还有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调研的力度,适时地作出司法解释。
至于你提到的关于司法解释里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计算方法的问题,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是按真品的价格来计算还是按产品的价格来计算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我们在起草司法解释的时候一个很受关注的问题。“两高”也是在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以后,最后规定了有三种计算方法,当然主要的是对于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经营数额是按照侵权产品的实际价格来认定。司法解释这么规定以后,总体来讲我们认为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我们有这么几个考虑,第一个考虑,这和刑法的规定是相适应的,因为刑法关于经营性质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大部分应该是以犯罪所获取的各种收益为标准来计算它的犯罪数额。所以,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经营数额,也应当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制造、销售、运输过程中侵权产品的实际价值,这和我们刑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第二个考虑,应该说也是反映了这种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举个简单的例子,现在有时候卖假冒名表,真品的实际价值是很多万,但是卖给消费者的假冒商品可能就是几十元、十多元,如果按照真品的价值来算,他的经营数额是十多万甚至几十万,实际上他只想卖几十元,从他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应该是按照他所卖的实际价值来衡量,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是比较适宜的。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另外我们还要公正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要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第三,解释也没有完全排斥有一部分案件要用真品的价格来计算经营数额。解释规定,对于没有标价的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最后我想说明一点,应该说解释规定经营数额,我们认为是比较科学的,符合刑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由于司法解释大幅度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所以这方面我们去年一年查处和审判的相关犯罪数额才得以大幅度上升。比如说与新的司法解释直接相关的假冒商标案件,去年一年审结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213件,判处犯罪分子324人,结案数额比2004年上升了34%,因为假冒商标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按照经营数额来判定的,这也反映了我们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适应当前打击犯罪需要的,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