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证券账户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
明确了证券托管与存管的关系、托管责任和存管责任
明确结算参与人在证券、资金清算交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明确了处于清算交收中财物不得被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见B2版),该《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中国证监会积极贯彻执行新《证券法》,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纪律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的一项重大举措。
据了解,在中国证监会现行的部门规章中,只有2001年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作了原则规定和一般性描述,该办法规范的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合二为一”构架下的证券交易结算关系,不能适应目前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独立运行的新格局,不能满足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规范的实际需要。随着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与发展、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不断涌现,对登记结算制度的创新、交收方式的多样化和结算风险的控制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新《证券法》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章作了重要修改,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及设立、职能与运营方式、结算风险基金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货银对付原则,引入了存管概念,加大了对处于清算交收中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的保护,上述法律条款也需要在部门规章中予以落实和体现。
因此,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完善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部门规章,对新《证券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原则规定加以细化,理顺证券登记结算活动中各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安全有序的结算秩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据悉,《办法》共八章八十一条,分别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方面,《办法》明确指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有证券账户与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与管理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据《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批或报告相关事项。
在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活动组织和监管方面,《办法》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统一办理。主要有:
一是在证券账户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证券账户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将进行处罚。二是在证券登记、托管和存管方面,《办法》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证券托管与存管的关系、托管责任和存管责任,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含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是在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方面,《办法》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明确结算参与人在证券、资金清算交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办法》规定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的原则,在多边净额清算方式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
四是在结算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方面,结算风险防范贯穿于登记结算机构所有业务活动中,《办法》从技术、管理制度等多方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相应风险防范制度。
另外,针对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风险的实际,《办法》还从三个层次对结算风险防范作出了安排。第一个层次是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第二个层次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视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状况,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供交收担保;第三个层次是对出现重大持续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办法》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职权,包括暂停或终止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提请交易所停止交易等,以严肃结算纪律,维护结算秩序。此外,根据新《证券法》第167和第168条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处于清算交收中资金、证券和担保物不得被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结算系统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权威人士认为,《办法》全面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来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实践,对业已达成共识的证券登记结算理念进行了系统归纳和整理,以新《证券法》为依据构建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清晰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计、结算模式选择等方面为产品和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基本保留了目前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体现了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原则,对完善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下一步发展构筑了坚实、具有操作性的平台。
随着《办法》的发布施行,中国证监会将组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现有业务规则进行清理,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充分征求市场各方意见基础上,尽快制定出与《办法》配套的各项具体业务规则。同时,为了让更多的市场参与者了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