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0日,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与江苏东方造船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船厂")做为共同卖方,与买方Pancoast Trading S.A.公司签定了四艘《37500吨散货船建造合同》。 合同总金额10,164万美元,建造期3年。
    本公司主要负责联合签订外销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监控货轮建造质量和进度;东方船厂则在本公司的监控下建造货轮并按期交船。
    在外贸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本公司充分利用自身良好的银行信用资源从事该类业务,可以有效地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建立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