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基金法》规定基金持有人可以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通过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基金公司和监管部门人为设置障碍,持有人的维权行动无法得以实现。
    正如业内人士所评价的那样,封闭式基金对持有人来说无异于是“有期徒刑”。尤其是存在制度缺陷的情况下,国内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更是饱受“边缘化”和高折价的煎熬。
    作为封闭式基金最大的持有人,为了改变被动地位,保险资金曾一度试图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维护其权利。比如,要求基金公司召开持有人大会,提前封转开;向证监会状告基金公司利益输送行为,等等。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封闭式基金持有人依法维权行动均在证监会这一环节卡了壳。就连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在今年两会时说,封转开“最关键要看证监会的态度。”
    众所周知,《证券投资基金法》已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护。那么,持有人为什么还要看监管部门的态度呢?
    “这就是中国特色,监管部门还在主导一切。”业内人士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
    近日有报道称,证监会围绕基金封转开问题进行了周密部署,“自然到期,平稳转型”成为最终选择,从而避免了外界一直担心的基金清盘问题。目前,一些将于2006、2007年到期的封闭式基金转换方案已上报交易所,管理层正与基金公司一起在对方案进行论证。管理层的思路很明确,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其对基金行业的不利影响降为最低,如何使基金公司的管理份额不要在封闭式基金到期后大幅缩小,避免对基金公司收入不利。
    看到上述内容,笔者不禁产生疑问。难道证监会说不清盘就不清盘吗?证监会何来这样的权力?考虑基金公司的利益是证监会之职责所在吗?
    有专业机构分析认为,至少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封闭式基金不可能提前封转开。理由是政治决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是压倒一切的任务,监管层不会让基金清盘或大面积封转开冲击市场。对于已经自然到期的封闭式基金,监管层表示尊重历史上的基金契约约定,尊重《基金法》。那么,没有自然到期的就可以不尊重契约约定,不尊重《基金法》了吗?这显然不符合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原则。
    从封闭式基金前阶段的表现来看,市场多数对上述论调却是认同的。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幅度和到期时间基本成正比,这表明主流资金根本就没有考虑提前转开放的因素。比如,两年内到期的折价率基本上都在20%以下,而折价率超过40%的存续期基本都在7年以上。这同时也表明,市场对封闭式基金的长期表现信心不足。这主要是由于封闭式基金的一些制度缺陷仍未解决,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明显不足。
    目前,无论是基金公司还是证监会,都不希望封闭式基金清盘,政策导向也是鼓励封转开。既然如此,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以此为契机对封闭式基金进行彻底改良。尤其是率先到期的封闭式基金,应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当然,封闭式基金要想改变现状必须依靠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形成共识。
    一、封闭式基金有无存在必要?
    从国际趋势来看,封闭式基金发展前途暗淡,尤其是在公募股票基金方面。
    随着股市的有效性和流动性增强,封闭式基金在国内发展空间也不会大。但作为一个投资品种,其独特之处在于不会因申购赎回而导致基金份额的变动,这给基金经理留下了更大的操作空间,资金的利用效率也更高,在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更符合激进型投资者的偏好。
    尤其是在上涨行情中,封闭式基金的优势更能得以体现。近段时间,随着股市行情的上涨,封闭式基金净值也水涨船高,而且绝大多数都跑赢了股指。据了解,国内一些QFII之所以能取得很高收益,也和他们没有短期的赎回压力有关。相比之下,国内开放式基金则常常面临短期赎回的压力,尤其是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巨额申购赎回套利行为,不仅对基金经理造成很大干扰,而且基金持有人的收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对17家管理着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公司来说,封闭式基金收费稳定、销售维护成本低,无疑是令其他公司艳羡的优良资产。54只封闭式基金,每年为基金行业贡献近12亿元的管理费收入。对于“老十家”来说,封闭式基金管理费更成为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其中,宝盈和富国两家基金公司2005年封闭式基金管理费占总管理费的比例超过了70%,而对国泰、大成、长盛来说,封闭式基金管理费收入贡献也平均在60%-70%之间。
    可见,无论是从供方还是需方角度看,封闭式基金目前在国内都仍然是有市场的。
    二、封闭式基金如何改变现状?
    从最早爆出的“基金黑幕”开始,基金业陆续发生了封闭式基金向开放式、向大股东、向社保基金输送利润的丑闻。封闭式基金似乎成了随时可以宰割,随时可以拿来送人情的“唐僧肉”。早几年,基金业就曾经有一种说法——封闭式基金的前途就是“吃光分净”。当然,这种说法过于极端,但它至少反映了某种倾向。比如,基金公司常常在人员配置、制度安排上存在一些偏私。
    既然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公司的“衣食父母”,那么持有人的利益何以会受不到足够重视?这主要是由于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封闭式基金是按照前一日的净资产提取固定比率的管理费,同时强制性分红政策又规定封闭式基金每年分红不得少于一次,年度分红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已实现收益的90%。这样,净值一旦超过面值,其增长部分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效果就不明显。这导致基金管理人对提高基金净值缺乏足够的动力。
    其次,更重要的是缺乏对封闭式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手段。《基金法》明文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但是,当基金持有人、研究机构以及媒体对基金业可能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质疑时,监管部门往往未能及时进行查处。另外,尽管《基金法》规定基金持有人可以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通过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基金公司和监管部门人为设置障碍,持有人的维权行动无法得以实现。
    因此,一旦多数持有人展开维权行动,封闭式基金如果不想清盘,甚至于还想扩募,就必须拿出更大的诚意,对封闭式基金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对运作机制进行创新,使持有人看到前景,重拾信心。比如,实行浮动费率制,加强管理费提取与净收益的关联性;增加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定期召开持有人大会,为持有人充分行使权力创造条件;奖优罚劣,使封闭式基金业绩与基金公司整体评价和政策扶持挂钩,等等。
    三、基金持有人何时能自由维权?
    封闭式基金折价最高曾达到了50%,这是全世界绝无仅有的现象。然而,包括机构在内的持有人尤其是保险资金尽管亏损累累,却忍气吞声,其维权意识之淡漠令人吃惊,就连惟一的一次基金银丰“封转开”动议也是个人投资者在牵头操作。有专家评价说,这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目前受控于政府,QFII暂时还无法兴风作浪”。
    《基金法》给了基金持有人“用手投票”的权利,持有人大会是实现其权益的重要途径,民事诉讼机制则是其维权的重要武器。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有义务召集持有人大会。否则,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目前,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多为机构投资者,任意两家机构持有人发起就可以召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法》在多处都引入了民事赔偿责任,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持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而违规者则要用自有资产买单。然而,尽管持有人利益屡屡受损,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相关诉讼发生。
    《基金法》赋予持有人的两条维权路径目前似乎都走不通。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是持有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还是基金公司和监管部门在人为设置障碍?
    四、监管部门应如何履行职责?
    可以说,高折价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力的体现。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在履行职责时至少应该在以下几方面摆正自己的位置。
    首先,应该以持有人利益至上为监管原则,而不应和被监管对象站在一边,更不能行政越位。根据《基金法》基金若召开持有人大会,只需报证监会备案。对于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也只需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可以说,决定封闭式基金未来命运的应该是持有人,而不是证监会。基金公司在设计封转开方案之前应该广泛征求持有人的意见,而不是闭门造车后向证监会请示。
    其次,监管部门应该有义务为持有人维权创造条件而不是设置障碍。证监会和交易所应该尽快完善持有人大会制度,比如,尽快为持有人设计通过网络进行投票权征集、投票表决的平台。再比如,《基金法》规定,对于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第三,监管部门应该切实加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基金法》的相关条款,尽快推出监管问责制。从以往的现实来看,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及时公开予以查处。这不仅纵容了违法违规行为,而且给持有人通过司法手段维权造成了极大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