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利息税问题的争论又云起风生。
税的本质,是民众对政府进行的一种财富转让,目的是让政府提供某些民众自己无法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因此,国家的税收应该而且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不能有其他的目的。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自1999年起征收。当时,为了拉动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有关部门作出了启动利息税的决定。应该说,这一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实践证明,政府当初设立利息税的初衷并未得到实现,征收“利息税”,负利率的缺口更大,导致社会不公,税负不公。
“世移则事异”,既然在现阶段利息税已经与当初的设立初衷相背离,那么就应该予以取消。可是,是否取消利息税要取决于政府的意愿。政府部门不情愿取消是因为利息税已经成为目前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
政府之所以不愿意出让财力,与现行的税制有直接关系。目前我们的税制框架仍然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国家本位”的税制,而不是“纳税人本位”税制。税收政策始终追求政府税收收入的增长,增加政府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力量。例如1994年以来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显然,政府将税收收入的急剧增长视为追求自己的政绩,总是考虑提高征管效率,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
税是民众与国家之间发生最直接、最广泛关系的领域。对一个现代国家来说,税收不能违背民众的意愿而变成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这就需要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以使民众的意愿能够真正地约束征税权。对于我国来说,就是要建立民主税政。这种民主税政,要求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应当以民众的同意为前提。
什么税负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只有全国人大能够回答。我国宪法将财政权力作为人大的主要权力,人大应该用好用足这一权力,一切从公共利益出发,严格控制税收,以维持财富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合理配置。
假如我们真正建立了民主税政,那么是否应该取消利息税,也就不再成为问题。
《市场报》 (2006-04-12 第05版)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