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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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 明天科技或公 司 非流通股股东
指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
流通股股东 包头北普 包头北大 浙江恒际 相关股东会议 指 指 指 指 指
《管理办法》 《操作指引》 《改革说明书》 指 指 指
中国证监会 中投证券 指 指
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所持明天 科技股份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东, 包括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大明天资源 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持有明天科技 A 股流通股的股东 公司第一大股东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第二大股东包头北大明天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第三大股东浙江恒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明天科技董事会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委托而召集的 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 议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 明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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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明天科技的委托,担任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为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与明天科技 及其股东、明天科技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所聘请的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可能影 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2、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明天科 技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明天科技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材料。 4、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明天科技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明天科技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已向本所律 师承诺:就明天科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一事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 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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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所律师仅对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其他问题发表意见。 7、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明天科技本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明天 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明天科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1.1 明天科技原名为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以内证股批字[1997]18 号文批准,由包头化工集团总公司(现更名为包头北 大明天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独家发起,于 1997 年 6 月 26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1.2 明天科技于 1997 年 6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7]313 号 文和证监发行字[1997]314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00 万股。 明天科技所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不包括公司职工股)于 1997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明天科技现时的股票简称为“明天科技”,股票代码 为“600091”。 1.3 根据明天科技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412481-0 号),明天科技现时的注册资本为 33652.6 万元,住所为包头稀土高科技产业开发区曙光路 22 号,法人代表人为 程东胜,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硫酸、盐酸、苯酚、氢氟 酸、无水氟化氢、氟化盐产品、液氯、电石、溶解乙炔,炉料产品的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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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包装,室内装饰、装潢;出口自产化工产品、进口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及配件(国家组织统一经营的 16 种出口商品,国家实行核定的 14 种进 口商品除外);化工产品的研制、开发,化工机械加工,货物运输,出口本企业 自产的机电产品、轻工纺织、食品;网络工程及远程教育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 销售,计算机生产、研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的生产、销售;销售电 子原件、通讯设备(除专营),办公设备;咨询服务,仓储,租赁。明天科技已 通过 2004 年度工商年检。 1.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明天科技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 非流通股 包头北普 包头北大 浙江恒际 流通股 合计
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境内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境内法人股
56,000,000 40,486,000 33,840,000 206,200,000 336,526,000 16.64% 12.03% 10.06% 61.27% 100.00%
1.5 本所律师认为,明天科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明天科技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明天科技的部分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余股份 暂不上市流通,明天科技具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明天科技非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及持股情况 明天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情况如下: 2.1 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502081000160(1-1)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头北普的住所为包头稀土高新区新建区,法定代表人为李 跃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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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的生产、研制、推广应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计算机配件、电 子元器件、通讯器材、办公设备的销售;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 技术的出口业务、生产所需的原辅材等。营业期限自 1997 年 3 月 18 日至 2015 年 3 月 18 日。根据包头的北普声明,自然人杨红梅为其实际控制人。 包头北普于 2002 年 10 月通过竞拍方式从包头北大受让明天科技 5,600 万 股,占总股本的 16.64%,现为明天科技第一大股东。 2.2 包头北大明天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502081004367(1-1)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头北大的住所为包头火车站南二公里,法定代表人为李靖 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12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 产销售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硫酸、盐酸、苯酚、环保设备、氢氟酸、无水氟化 氢、电石、溶解乙炔、氟化盐;炉料产品、仪器仪表及配件、机电加工产品、轻 工纺织品、食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化工包装、化 工产品的开发;化工机械加工;运输;计算机应用服务;信息产业、网络工程及 远程教育网;有色、黑色金属及稀土铁合金、有机化工产品、无机化工产品销售。 营业期限自 2000 年 1 月 21 日至 2010 年 1 月 21 日。根据包头北大声明,包头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其实际控制人。 包头北大现持有明天科技 4,048.6 万股,占总股本的 12.03%,现为明天科 技第二大股东。 2.3 浙江恒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0001005928(1/1)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浙江恒际的住所为杭州市湖墅南路 368 号,法定代表人为鲁 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 投资、实业开发、国内贸易、资产管理服务、汽车、工程设备、机电设备、船舶 的租赁、销售、物业管理、技术咨询服务。根据浙江恒际声明,自然人赵春阳是 其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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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际于 2004 年 2 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包头北大受让明天科技 3,384 万股,占总股本的 10.06%,现为明天科技第三大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明天科技的上述三家非流通股股东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终止的情形,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明天科技的股本结构 3.1 明天科技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明天科技是由包头化工集团总公司(现更名为包头北大)独家发起,于 1997 年 6 月 26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包头化工集团总公司以经 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 98,680,813.63 元认购 6,420 万股。同时,明天科技发行 37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包括 370 万公司职工股),除公司职工股外的 3330 万社 会公众股于 1997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明天科技设立时 的总股本为 10,120 万股,其中,非流通股 6,420 万股,占总股本的 63.44%; 流通股 3,330 万股,占总股本的 32.90%;公司职工股 370 万股暂未流通,占总 股本的 3.66%。 3.2 公司职工股上市后的股本结构 明天科技 370 万公司职工股于1998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明天科技公司职工股上市后的总股本仍为 10,120 万股,其中,非流通股 6,420 万股,占总股本的 63.44%;流通股 3,7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36.56%。 3.3 1998 年转增后的股本结构 1998 年经公司 9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府内政股批字(1998)1 号文批准,明天科技用资本公积金以 10:10 的比例转增 股本 10,120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10,120 万股增至 20,240 万股,其中,非流通 股 12,840 万股,占总股本的 63.44%;流通股 7,4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3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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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999 年配股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1999)128 号文核准,明天科技于 1999 年 12 月 向全体股东配售 2,412.6 万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东配售 192.6 万股,向社会 公众股股东配售 2,220 万股。本次配股完成后,明天科技的总股本由 20,240 万 股增加至 22,652.6 万股,其中,非流通股 13,032.6 万股,占总股本的 57.53%; 流通股 9,620 万股,占总股本的 42.47%。 3.5 2002 年增发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1]111 号文件核准,明天科技于 2002 年增 发 11,000 万股。本次增发完成后,明天科技总股本由 22,652.6 万股增加至 33,652.6 万股,其中,非流通股 13,032.6 万股,占总股本的 38.73%;流通股 20,620 万股,占总股本的 61.27%。 3.6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明天科技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更,仍保持 上述第 3.4 条所述的情形。 3.7 本所律师认为,明天科技的历次股本变动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碍。 四、明天科技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其关联关系 4.1 非流通股股东持有明天科技股份的权属状况 根据明天科技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和本所律师核查,明天科技的三家非流通 股股东所持有的明天科技的股份合法、有效,该等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争议。 根据明天科技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明天科技的三家非流 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明天科技股份目前不存在设定质押和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明天科技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明天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不 进行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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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明天科技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资料,明天科技三家非流通股股东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3 非流通股股东持有、买卖明天科技流通股份的情况 根据明天科技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 明天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东均不持有明天科技的流通股份;前六个月内也不存在买 卖明天科技流通股份的情形。 4.4 持有明天科技股份总数 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持有、买卖 明天科技流通股份的情况 持有明天科技股份总数 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为包头北普、包头北大和浙 江恒际三家,其中,包头北普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杨红梅,包头北大的实际控 制人为包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恒际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赵春 阳。根据明天科技三家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签署之日,其均不持有明天科技流通股份,前六个月内也不存在买卖明天科技 流通股份的情形。 4.5 本所律师认为: 4.5.1 明天科技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明天科技的股份合法、有效,该等股份 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设定质押和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4.5.2 明天科技三家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的关联关系。 4.5.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明天科技非流通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 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均不持有明天科技的流通股份,在前六个月内也不存 在买卖明天科技流通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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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 5.1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 根据《改革说明书》,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为:全体非流 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所有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改革方案实施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为4,124万股的明天科技股 票,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将获得 2 股股票,非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流通股股东 送出 3.164 股股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 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对价的执行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 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但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5.2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明天科技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执行对价安排前
持股数 (股) 56,000,000 40,486,000 33,840,000 130,326,000 206,200,000 336,526,000
本次执行对价安 执行对价安排后
持股数 (股) 38,279,514 27,674,722 23,131,764 89,086,000 247,440,000 336,526,000 比例 (%) 11.38 8.22 6.87 26.47 73.53 100.00
股东名称
包头北普 包头北大 浙江恒际 小计 流通股东 合计
比例 排股份数量(股) (%)
16.64 12.03 10.06 38.73 61.27 100.00 -17,720,486 -12,811,278 -10,708,236 -41,240,000 41,240,000 —
5.3 本所律师认为: 5.3.1 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有关股权分置改革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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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明天科技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的行为是民事主 体对其财产的一种合法处置行为。 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6.1 明天科技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就其所持明天科技非流通股流通事宜均做 出如下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6.2 明天科技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承诺: 6.2.1 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公告后及时委托明天科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所持有非流通股股份的临时保管,在方案通过相关股东 会议表决后及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 6.2.2 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2.3 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 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3 本所律师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所做出的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有关股权分 置改革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如下程序: 7.1 明天科技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签署了《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协议》,一致同意明天科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7.2 明天科技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明天科技董事会出具了《非流通股股东授 权委托书》,委托明天科技董事会召集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明天科 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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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明天科技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已聘请中投证券担任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 7.4 明天科技、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 经办律师,签订了书面保密协议,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7.5 保荐机构中投证券就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保荐意见,愿意 推荐明天科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7.6 明天科技的独立董事就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独立董事意 见函》,认为: 7.6.1 明天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 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6.2 明天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将彻底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 问题,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 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 东和公司的利益。 7.6.3 明天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况。 7.7 因包头北大持有的明天科技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根据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 7.8 本所律师认为, 7.8.1 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应当在现阶段完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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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尚须经过如下程序方可实施: (1)明天科技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处分事项,须 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并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 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明天科技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 八、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8.1 根据明天科技提供的资料,明天科技聘请中投证券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的保荐机构,双方已签署保荐协议。中投证券指定李光增为保荐代表人,具体 负责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 8.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投证券及上述保荐代表人均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 并已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具有担任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8.3 根据中投证券的承诺,中投证券不存在以下不得担任明天科技股权分置 改革保荐机构的情形: 8.3.1 中投证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明天科技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8.3.2 明天科技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中投证券 的股份; 8.3.3 中投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明天科技权益、在明天科技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8.4 本所律师认为,明天科技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备担任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且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存在 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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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9.1 明天科技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条件。 9.2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 9.3 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 9.4 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应当在现阶段完成的程序。 9.5 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处分事项,须取得内 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并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 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9.6 明天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明天科技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正文结束,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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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明
经办律师:李敏
张复兴
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