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12日上午9:00在公司1808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志亮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数231117428股,占总股本的45.72%,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231117428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0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做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以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大会逐项审议了提交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在表决第二、三项议案时,公司的关联股东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回避。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117428股,其中同意票2311174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转让金通证券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63633504股,其中同意票6363350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浙江国信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63633504股,其中同意票63633504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丛中丽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