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或“公司”)的专项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张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申请延长停牌时间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得到公司以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保证,即公司以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对于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 年3 月13 日经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表决通过。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对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为:“自2006 年3 月14 日至2006 年4 月12 日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协商谈判时间,在2006 年4 月12 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公告协商结果”。尚有较多原告已经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达成协议,但由于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数量多,当事人分散在全国各地,情况复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较多时间确认其签发的民事调解书送达签收等事项,在原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全部统计工作。鉴此,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延长停牌时间最长不超过14 天,即自4 月13 日起至4 月26 日止。公司将在完成上述工作的第一时间或最晚于4 月26日公布非流通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协商结果,之后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对公司本次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申请延长股票停牌时间是由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较多时间确认其签发的民事调解书送达签收等事项,在原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全部统计工作所造成的。公司在上述停牌时间内将根据人民法院的送达确认结果完成有关统计工作,上述股票停牌时间的延长未改变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也未改变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流通股股东所作的各项承诺,因此,公司本次申请延长股票停牌时间不违反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所表决通过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页为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岩
    2006 年4 月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