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按产品或劳务划分 关联人 预计总金额 预计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去年的总金额
采购原 原材料 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 500 总计1700 0.63% 2350
材料 聚酯薄膜 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 480
聚酯薄膜 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 360
胶粘制品 佛山市亿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240
片材 佛山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120
销售 薄膜制品 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 1500 总计36480 12.46% 35007
产品 聚酯切片制品 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 24000
聚酯切片制品 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 6000
薄膜制品 佛山市亿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3600
PVC制品 佛山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1200
薄膜半成品 佛山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80
接受劳务 支付加工费 佛山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960 总计960 100% 392
其他 物业租赁 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 650 总计693.2 69.32% 715
交易 厂房、设备租赁 佛山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36
厂房租赁 佛山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7.2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 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工贸集团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吴耀根,注册资本:15389.85 万元,住所:佛山市汾江中路84 号,主营业务:集团成员企业所产产品的出口及其生产所需原辅材料、设备的进口,开展补偿贸易,各类塑料制品、鞋类、粘胶制品、各类包装及复合印刷制品和塑料机械设备的制造及工程安装。 集团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出口商品内销业务;对房地产、塑料、化工、电子等行业的投资;销售高分子聚合物、家用电器、化纤制品。
    (2) 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兆征,注册资本:4660.5 万美元,住所:佛山市东鄱南路6 号,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各种用途的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3) 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兆征,注册资本:688 万美元,住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经营范围:
    双向拉伸聚酯薄膜的生产和加工。
    (4) 佛山市亿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鼐,注册资本:892 万美元,住所:佛山市五峰四路尾大江工业区,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各种胶粘制品、胶粘材料,聚合、涂布及加工生产相关产品和提供有关的技术性服务。
    (5) 佛山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宝强,注册资本:96 万美元,住所:佛山市江湾二路红泥埂,经营范围:生产经营PVC 装饰片及PP、PVC、PET、PS、ABS 等塑料热成基材。
    (6) 佛山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根,注册资本:320 万美元,住所:佛山市轻工三路11 号,经营范围:生产经营BOPP 烟用系列包装材料及其延伸产品。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 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吴耀根先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2) 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董事长冯兆征先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公司监事陶洛成先生、副总裁李曼莉女士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 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董事长冯兆征先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公司监事陶洛成先生、副总裁李曼莉女士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4) 佛山市亿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副总裁李曼莉女士、监事何新永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5) 佛山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监事程宝强先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公司副总裁刘亚军先生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6) 佛山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董事吴耀根先生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关联法人经营情况良好,预计在2006 年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并且与本公司保持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具备良好的交易信用与充分的履约能力,对公司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坏账。
    4.预计2006 年公司与上述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1)与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000 万元;
    (2)与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5130 万元;
    (3)与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6360万元;
    (4)与佛山市亿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3840 万元;
    (5)与佛山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327 万元;
    (6)与佛山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176 万元;三、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交易双方签订协议所涉及的产品交易及其他交易费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依次按下列三种原则定价:
    1、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
    2、 行业之可比市场价格(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
    3、 合理的推定价格(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和无可比之市场价格)四、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存在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实现互相的优势互补、合作发展,建立上下游企业的战略联盟,丰富及完善公司的产品链,因此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在公司业务发展稳健的情况下,将会持续开展与其之间公平、互惠的合作。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的价格和条件,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 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关于公司2006 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已经2006 年4 月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各交易子议案之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朱义坤先生、曾庆民先生、李新春先生事前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有关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本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3.上述议案中,公司向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销售产品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向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向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向佛山市亿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向佛山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向佛山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关联交易事项,预计发生总额36480 万元,将合并为《公司2006 年预计发生日常销售产品关联事项的议案》提交2006 年5 月19 日召开的公司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将回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六、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2001 年9 月19 日,公司与佛山市塑料工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工贸集团”)进出口分公司签订了《关于原材料供应及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公司向工贸集团进出口分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销售薄膜产品。
    双方交易的具体种类、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项,依照双方签订的具体实施合同确定。
    协议有效期:五年
    协议生效条件或时间:框架协议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经2001 年9 月22 日召开的公司200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该协议将于2006 年9 月到期,公司拟与工贸集团重新签订《关于原材料供应及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见同日刊登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并提交2006 年5 月19 日召开的公司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2004 年9 月13 日,公司与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鸿基公司”)签订了《关于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公司向杜邦鸿基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销售薄膜产品。
    双方交易的具体种类、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项,依照双方签订的具体实施合同确定。
    协议有效期:三年
    协议生效条件或时间:框架协议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经2004 年9 月10 日召开的公司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2004 年9 月13 日,公司与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帝人鸿基公司”)签订了《关于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公司向杜邦帝人鸿基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销售薄膜产品。
    双方交易的具体种类、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项,依照双方签订的具体实施合同确定。
    协议有效期:三年
    协议生效条件或时间:框架协议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经2004 年9 月10 召开的公司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2005 年4 月25 日,公司与佛山市亿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签订了《关于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公司向亿达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销售薄膜产品。
    双方交易的具体种类、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项,依照双方签订的具体实施合同确定。
    协议有效期:三年
    协议生效条件或时间:框架协议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经2005 年4 月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5、2005 年4 月25 日,公司与佛山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签订了《关于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公司向华塑公司采购原材料和销售PVC 制品。
    双方交易的具体种类、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项,依照双方签订的具体实施合同确定。
    协议有效期:三年
    协议生效条件或时间:框架协议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经2005 年4 月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6、2004 年12 月31 日,公司与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邦鸿基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公司将座落于佛山市轻工三路八号和佛山市东鄱南路六号的公司物业出租给杜邦鸿基公司使用。出租物业包括厂房、仓库、办公大楼等,总面积约4.5 万平方米,杜邦鸿基公司自2005 年1 月起,按总额人民币50.6 万元/月的租金标准,于每月月底前向本公司支付当月租金。
    协议有效期:自2005 年1 月1 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五年。
    协议生效条件或时间:杜邦鸿基公司必须最迟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向本公司购买上述《租赁协议》所列全部物业及其土地使用权。否则,协议规定的租赁标准应追溯调整为人民币57 万元/月。为此,杜邦鸿基公司应从2005 年1 月起,按6.4 万元/月(即57 万元/月与50.6 万元/月之间的差额)的标准向本公司计付租金补偿金至2007 年12 月止,并于2008 年3 月31 日前付清。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到2009 年12 月31 日, 租赁物业的租金标准按65.3 万元/月执行。
    7、2006 年1 月1 日,公司与佛山华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公司将座落于佛山市江湾二路红泥埂的部分厂房出租给华塑公司使用,总面积1000 平方米,按每月人民币8000 元的租金标准。
    协议有效期:自2006 年1 月1 日起至2006 年12 月31 日止。
    协议生效条件或时间: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8、2001 年12 月28 日,公司与佛山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公司”)签订了《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将座落于佛山市轻工二路的部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东林公司使用,其中厂房面积650 平方米,按每月人民币8 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租赁设备为三台分切机、一台中辊膜架,按每月人民币24800 元租金标准;于每月月底前向本公司支付当月租金。东林公司则将分切好的产成品供给公司销售。
    协议有效期:自2002 年1 月1 日起至2006 年12 月31 日止五年。
    协议生效条件或时间: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出具的独立意见;
    3、 签署的有关协议、合同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