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近日通报发生在河北省和安徽省的两起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并将对其直接进行调查、处理。这种措施是必有的,但是,国土资源部官员也承认,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 正因为此,国土资源部查处两个案件对阻止土地违法活动的蔓延的效果,似不可过于乐观。
更进一步而言,违法用地固然破坏了国家保护耕地的政策,损害了农民权益,但其实,即便是合法用地,也未必切实保障了农民权益。事实上,有关研究表明,征地引发的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占到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这其中恐怕并非全系违法征地所引起。政府"普遍"违法征地,及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问题,问题根源均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上。
诚如国土资源部官员所说,政府违法用地带有发展地方经济的色彩。当要查处时,地方政府称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按理说,地方发展经济,对于当地农民也是好事。尤其是农业用地转变为工商业用途,土地大幅度增值,这些收益若能为农民享有,则其境遇可得到大幅度改善。
然而,在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于征地制度下,农民却无从享有这些收益,相反,地方政府有足够的激励将征地补偿标准压低。
现有征地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转让成为工业和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土地自身不能孳生出可进入现代经济部门进行交易的"土地建设使用权",这些土地必须先由政府征用,才可进入现代经济部门。这必然导致政府为了商业目的而大面积征地。因为,农村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工商业,而经济增长需要将大量农业用地转化为工商业用途,在现有制度下,只有通过政府征地才能满足这一需求。
当然,这样一来,政府就处于利益冲突状态。政府一身兼三职:第一,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对于这个标准,农民没有发言权;第二,政府亲自与农民进行土地交易;第三,政府又可以运用国家机器的力量强制执行交易合同。在这样的格局下,政府自然可以自己的交易条款单方面强加给农民,对于政府的征地要求及其开出的补偿标准,农民几乎没有拒绝和讨价还价的能力。
而政府征地主要用于工商业用途,又意味着各级政府是土地经营商。这些政府一手征用农地,将其转为国有土地,另一手则出售这些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它以强制手段从农民手里获得土地,以市场价格出让其建设使用权,同时享受两种体制的好处。商人当然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作为土地经营商的各级政府自然也追求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它一手抬高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另一手则尽可能压低给农民的补偿标准,或者拖延支付补偿款。
正是在这样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征地制度下,地方政府享受了农地转化为工商业建设用地的大多数增值收益,而农民只得到微薄的土地补偿款。这种补偿制度本身就不尽合理。政府征用土地的初衷就是用于工商业,但政府规定支付给农民的补偿款,却按照农业产出来计算。而土地在这两种用途下的产出头天壤之别。即使中央政府提高土地补偿标准,也远不足以达到土地建设使用权的市场转让价格水平。
可以说,这种农地制度及与其相配合的征地制度就决定了,耕地必然会迅速流失。因为农地不能直接转为工商业用途,农村不能直接转让其土地的建设使用权,人为地在在国有土地与农地之间设定了一个很陡峭的收益差。因此,政府只要征地,就可以获得这笔土地增值收益。虽然国土资源部门声称中国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事实却是,中国的耕地流失也最严重。也因此,过去十几年来,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大学城热,与土地相关的经济繁荣一波接一波。耕地迅速流失,农民却从中没有得到多少好处。
因此,违法用地当然需要严厉查处,但是,如果想解决三农问题,保护耕地资源,并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就必须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原则上,应当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像城镇国有土地一样出让其建设使用权,这样,毋须政府征地环节,农村集体土地就可直接自行转为工商业用途,其收益可为农民获取,而避免政府转手倒卖独占土地增值收益。
广东省在这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从去年10月开始,广东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据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过,该办法却仍然禁止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保护耕地、保护农民权益,农地制度亟待新突破。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