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了(2005)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4年7月21日和2005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2、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1995年12月8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均由公司负担。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