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义务人: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
    住所:乌市南昌北路2号通讯
    地址:乌市南昌北路2号联系
    电话:0991-451300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6年4月14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份。
    (四)本次转让已于2006年3月3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水电
    公司:指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
    报告、本报告:指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汇通水利:指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富鼎、受让方:指深圳市富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持股变动、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让:指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将所持有的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5479306股国有法人股股份转让予深圳市富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之行为。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
    2、注册地:乌市南昌北路2号
    3、法定代表人:刘建文
    4、注册资本:叁仟贰佰捌拾陆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500001000515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22859724-5
    7、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直字65010322859724号
    8、企业类型:国有独资
    9、经营范围:普通管道设备安装施工、普通货物运输、房屋租赁。
    10、经营期限:长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是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的国有独资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
| 100%
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姓名 国籍 在公司任职情况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马建国 中国 党委书记 新疆 无
刘建文 中国 总经理 新疆 无
曹建新 中国 副总经理 新疆 无
代明跃 中国 副总经理 新疆 无
康惠英 中国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新疆 无
    四、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转让之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水电公司于2005年12月23日与深圳富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06年2月22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书》,水电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汇通水利国有法人股65479306股(占汇通水利总股本的28.08%)全部转让给深圳富鼎。转让价格以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每股净资产1.614元并以此为基础溢价12.6%为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全部65479306股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18,980,000元整。(大写:壹亿壹仟捌百玖拾捌万元整)本次股权转让前,水电公司持有汇通水利国有法人股65479306股,占汇通水利总股本的28.08%,为汇通水利第二大股东;深圳富鼎不持有汇通水利股票。本次持股变动后,水电公司将不再持有汇通水利股票;深圳富鼎将持有汇通水利股票65479306股,为汇通水利第二大股东。此宗股份性质将由国有法人股转为非国有股。水电公司承诺: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收购。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一)协议主要内容1、转让之股权水电公司将持有的占汇通水利总股本28.08%的国有法人股(合计65479306股)转让给深圳富鼎。本次转让完成后,股份性质将由国有法人股转为非国有股。2、转让之价款水电公司和受让方同意股份转让的价格以每股净资产1.614元并以此为基础溢价12.6%为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全部65479306股股份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18,980,000元整。(大写:壹亿壹仟捌百玖拾捌万元整)3、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深圳富鼎应将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支付至水电公司指定的帐户内;水电公司应在深圳富鼎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之日(以水电公司书面确认收到之日为准)起2个工作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股权转让的报批材料,由其报国家国资委审核批准。水电公司在收到深圳富鼎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按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规定程序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
    (二)协议生效的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自国家国资委核准之日生效。
    三、特殊条件及其他安排
    为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签署的与本协议相关联的其它协议均为本协议之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四、其他水电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已对受让方深圳富鼎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深圳富鼎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管理规范,具备履行本次股权转让各项义务的条件。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深圳富鼎不存在未清偿其对汇通水利的负债,不存在汇通水利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也没有损害汇通水利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持牌交易股份的情况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汇通水利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内买卖持牌交易股份的情况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汇通水利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股变动的有关消息做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水电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2、水电公司与深圳富鼎签署的《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3、国家国资委国资产权【2006】202号“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4、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补充协议
    声明
    "本人及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建文
    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
    签注日期:200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