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会计程伟,在长达十余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涉案司法系统内部经济犯罪,并连环牵出检察机关反贪官员受贿大案,在司法系统内引起极大关注和冲击。
4月17日出版的《财经》杂志披露,2005年底至2006年春节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审理了四起涉嫌贿赂的刑事案件;而将此四案串在一起的一个核心人物,正是半年前出逃后被拘捕的36岁的程伟。 这个曾被同事称为“有能力,有前途”、有望被提拔为“财务室负责人”的年轻人,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和行贿三项罪名,涉案金额合计高达1亿多元人民币。
目前,程伟案侦查工作已基本结束,即将进入起诉阶段。虽然涉案人员职务并不很高,但作为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起案件仍具有标本意义。《财经》杂志记者先后五次赴天津采访,历时近两个月。
随着案件司法审理逐步深入,一个以程伟为中心,涉及资金上亿元,跨越法院、检察院、银行、公司的犯罪完整链条渐次清晰。《财经》以封面文章“程伟案中案”为题,记叙了程伟一案演进的详细过程。记者采访获知,程伟涉嫌采用私刻公章、财务造假等手段,伙同银行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法院执行款和建设工程款累计1亿多元。这些资金中的大部分,流向了程个人掌控的十数家公司,涉及贸易、汽车租赁、办公家具、房地产业务以及证券和期货投资等。案发后调查发现,程氏企业多为“皮包公司”,现已难觅踪迹,其巨额投资也大都血本无归。
除了程伟及上述四人,另有天津海事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天津开发区检察院一名反贪人员,以及多名当地银行员工等,共11人牵涉其中。《财经》报道特别指出,程伟累计挪用巨额资金中的主要部分,是天津海事法院账户上的巨额执行款。在他数次挪用执行款案件中,有一笔款项高达684万美元。
所谓执行款,是指当事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的涉案款(物)。这本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法院并没有权力支配或者从中获得收益。但在现实中,诸种原因使得被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支付执行款,而由法院代为转交胜诉方。
目前,由于对执行款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则,各级法院基本都是通过设立执行款账户来收取执行款,而拖欠执行款(物)的给付、法院获取利息等情况亦常有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各级法院管理模式不一,监管力度和标准不一,贪污、挪用、侵占、乱处分执行款的现象并不鲜见。
对此,一位法院内部人士对《财经》指出,“问题的关键还是出在整个司法体制。”严格讲,执行款不应当经过法院,因为那是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并不是法院的;而当执行款进了法院,成为可以任取予用的“小金库”或者“自留地”后,很难不出现“雁过拔毛”的问题;要依靠法院自身系统去规范,也缺乏动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对《财经》说:“天津海事法院程伟这类案件,其实是国家司法制度上的空白、地方管理的缺失,再加上个人因素促成的。”
针对程伟一案,《财经》杂志配发的相关报道和评论指出,该案折射出中国法院财政体制上存在巨大缺陷。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认为,对执行款的管理要引入监督;不仅是法院自身内部的监督,还需要外部的监督。无论群众还是其他国家机构,人大、监察、检察、审计部门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甚至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监督执行款。只有定期对此进行检查,而不仅仅是法院的内部操作,才能够防微杜渐。(全文详见4月17日出版的《财经》2006年第8期“程伟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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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政体制之弊
应松年:“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