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亿元的财产争夺,谁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双方诉争长达四年,案情为何发生180度大逆转?案件的公开审理使得海南奇案的复杂脉络浮出水面,并由此引发了法学界对于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再思考。
2004年5月13日,来自全国多家媒体的记者聚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同关注被称为海南奇案的一审过程。
海口市检察院指控案件被告人黄汉民涉嫌诬告陷害和职务侵占两项罪名,黄汉民否认控罪,其辩护律师当庭为其做无罪辩护。
两股东都称对方侵占财产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被称为“奇案”,除去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关乎逾亿元的财产“花落谁家”外,更在于四年中案情发生了戏剧性的180度大逆转。
2000年11月,时任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简称新大洋公司)和海南海洋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洋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汉民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海口市公安局随即对唐开兴和蔡宝银夫妇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2000年底的侦查笔录显示,蔡宝银曾向公安机关供述。她和唐开兴都不曾向新大洋公司投资,真正的投资人是黄汉民。
依据海口市公安部门侦查证明,黄汉民实际是新大洋公司和海洋资源集团的财产所有者,黄汉民全面接管了新大洋公司和海洋资源集团。其后,蔡宝银被监视居住,唐开兴离开海口,抓捕未果。
仅仅两年后的2002年12月,案情发生了180度大逆转。
依据蔡宝银等人的申诉,海口市公安局于12月20日又撤销了2000年底对蔡、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的立案,并于当日对黄汉民立案侦查,罪名是涉嫌诬告陷害。当日,黄汉民即被监视居住,并于2003年1月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黄汉民涉嫌诬告陷害和职务侵占两项罪名,而最初被黄汉民举报涉嫌职务侵占的蔡宝银夫妇则作为被害人参与了诉讼。
案件发生180度大逆转的内幕,人们不得而知,巧合的是,2000年海口市公安机关对蔡宝银等人立案侦查时,主持海口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工作的是支队长丰凯。后丰凯又升任海口市公安局副局长,直至2003年1月,丰凯因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逮捕。2004年初被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但法院对丰凯罪行的认定,并没有涉及到当年对蔡宝银等人立案侦查的内容。
刑事案件背后的股权变更
尽管经历了“被告席”主角的戏剧性更替,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背后却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之争和复杂的股权变更过程。
究其根由,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黄汉民与蔡宝银夫妇之间对于一系列相关企业的产权之争。
1993年4月20日,蔡宝银与其姐夫郑李贵在海口合伙成立星座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星座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郑李贵。
1996年2月,星座公司变更登记为新大洋公司。公司股东登记也发生变化。蔡宝银所持50%股份被转让给黄汉民,另一股东郑李贵的50%股份权不变,法定代表人改为黄汉民担任。
1996年9月,新大洋公司再次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金由100万元增至600万元,股份登记变更为郑李贵持60%股份,黄汉民持40%股份,法定代表人仍为黄汉民。
1997年9月,海洋资源集团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新大洋公司占股90%,另一家公司海南港湾石油公司占股10%,法定代表人仍为黄汉民。
2000年8月,新大洋公司再度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仍为600万元,但股东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原第一大股东郑李贵的60%股份改至蔡宝银夫妇注册的新大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原第二大股东黄汉民的40%股份被“转让”给蔡宝银。法定代表人为王隆广。
正是最后一次变更登记,使黄汉民不仅丧失了对新大洋公司全部的股权,也失去了法定代表人的宝座,而对于这次至关重要的变更登记。事件的“主角”黄汉民声称他并不知情,在工商登记的签字全部是他人代签和伪造的,而变更股权的一系列文件也是伪造的。
对于这次关键的股权变更登记上黄汉民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的事实,双方并没有异议。事实上,多年来黄汉民与蔡宝银夫妇的合作方式基本保持在黄向公司注入资金,蔡等具体管理公司运作,而黄汉民在深圳从事房地产经营,新大洋公司数次股权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签字都不是黄汉民本人的,甚至在1996年蔡宝银将自己名下的50%股份转让给黄汉民也是找他人代签的字。
2000年黄汉民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的内容是:1993年,黄汉民口头委托蔡宝银夫妇为其筹建星座公司,并于当年6月向星座汇入157.82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和开办费用。因此拥有全部的公司产权。1996年星座公司变更为新大洋公司并增资至600万元,黄曾先后汇入320万元、110万元和554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和投资。因此拥有新大洋公司的全部产权。
控辩双方焦点
庭审当日,公诉人针对黄汉民2000年的举报列举了三项“依法查明”的事实。
1993年6月10日,黄汉民的海南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鸿兴公司)曾转账157.82万元至星座公司,该款公诉机关认定为黄汉民付给蔡宝银的炒股分红,而非投资款。
1996年2月,星座公司更名为新大洋公司,黄汉民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公诉机关认定虚挂,同年新大洋公司增资至600万元,但此次增资系假增资,故黄汉民在举报时声称其投资给新大洋公司的三笔款项,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不是投资款。
公诉机关指出:相关司法审计报告和会计鉴定书证实,黄在举报时所主张的三笔款项只是借入资金,故黄未履行出资人义务,没有股份,也不应享受股东权利。
出于以上认定,起诉书认定黄汉民完全不具备在上述公司的任何产权。并由此指控黄汉民2000年的举报行为是诬告陷害,其接管公司的行为则涉嫌职务侵占。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被告人黄汉民坚决否认,其辩护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首先,对于黄汉民曾转账157.82万元至星座公司的资金性质,控方列举了蔡宝银的证言:这笔款项是蔡为黄提供炒股信息应该获得的分红款;控方同时提供黄汉民在2002年接受公安讯问时的笔录;黄承认此款项确系炒股分红款。对此,黄汉民当庭声称:我曾受到刑讯逼供,连命都没有了,还要钱干什么?实际上我们从没有合伙炒股,而蔡宝银则表示:她于2000年被公安传讯时也受到了有关机关的威胁,当时交出公司的行为不是出于自愿。
其次,对于黄汉民曾汇入三笔款项给新大洋公司的资金性质,控方出示蔡宝银的证言表明:320万元是做生意向黄汉民口头借的,后来都还了。而辩方则提供蔡宝银在2000年底接受公安讯问时的陈述,我们不曾向新大洋投资,投资人是黄汉民。关于110万元款项。控方指该款为新大洋公司向鸿兴公司的借款,并已归还;辩方则指该款到账后,即被记为实收资本,表明了资金性质。对于554万元款项,则被控方认定为资金往来,而辩方则理解为投资款。
最后,对于控方出示的数份司法审计报告和会计鉴定书,辩方援引一份海南华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称:送审资料不齐全,残缺严重。对引用的证人证言有变,则应重新审计鉴定。辩方表示,相关审计应以完整的财务凭证作出鉴定意见,而不能以证人、证言为依据。
案件凸现刑民冲突
2004年5月17日,审判长宣布一审结束,择日宣判。在该案两天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案件犯罪构成。公诉方和辩护方并没有围绕被告人犯罪主体、客体等刑事犯罪要件进行,双方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对于投资款的认定、股权转让的真实意图、以及谁是公司真正意义上的法定所有者等民事确权问题。无须多言,确定谁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对于案件的犯罪定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前提性的条件。
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民事审理内容,控辩双方对于资金性质的认定大量采用口供、笔录、甚至用刑事判决书的形式对于民事产权进行界定,正是该案引起新闻媒体和法学界关注的起因,此案所凸现的刑民冲突则吸引了更多有识之士对于我国刑事及民事司法审判制度以及先刑后民原则的更深的反思。(完) (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 黎伟华)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