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改革已进行了27年,伴随着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国经济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一方面现代化的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另一方面社会进程的种种矛盾也更为复杂和尖锐。因而对于改革就难免有争议,至少在对改革的共识上会产生严重的困难:要不要继续改革﹖以何种历史价值标准评价已经发生的改革﹖以怎样的历史价值观推动改革﹖等等,都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同时又是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改革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及改革本身的历史性变化
1.改革带来的社会经济变化集中体现在我国的体制变迁和经济发展两个方面
就体制变迁而言,经过27年的改革开放,市场机制已经基本上替代计划体制成为中国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价格信号也已经取代数量信号成为引导资源配置的主要信号。尽管这其中尚存在严重的无序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尽管人们对中国市场化进展的具体程度在量上的判断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承认市场机制对计划体制地位的根本性替代是普遍的共识。同时,人们也普遍承认,中国市场化的速度在所有转轨国家的比较当中是较快的,尤其是与俄罗斯经济转型比较,一般认为中国市场化指数或经济自由化指数高于俄罗斯。在国际贸易实践上,目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地位的国家已达50个左右。
就经济发展而言,中国经济改革空前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无论是经济增长的数量指标还是经济结构变化的质量指标,无论是经济发展程度还是社会发展水平,无论是绝对指标的进展还是相对指标的提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是前所未有的。GDP水平无论是总量还是人均,较改革开放以前的水平都增长了10多倍,27年来按可比口径计算年均增长率达到9.4%以上。农业就业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的80%高于当代穷国的平均水平72%降至目前的47%左右低于当代下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54%。城乡居民家庭消费结构中的食品支出恩格尔系数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贫困状态高于60%,穿越温饱50%以上,进入了小康40%以上。这一系列深刻变化,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史上的确是空前的,在发展速度上,即使放在世界经济发展史的比较当中看,也是罕见的。
其实,要取得对改革的社会共识,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承不承认改革空前地推动了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国的社会经济进步是不是与改革开放有着极为深刻的内在历史逻辑联系﹖社会经济发展是不是体制改革历史的进步性的最为重要或最为根本的证明﹖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中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能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改革开放的历史进步性﹖改革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市场化本身造成的,还是主要由于市场化不够深入、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所导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存在,是否定和批判以往改革的理由,还是进一步对未来改革深化提出的新的要求﹖这些问题的回答,在原则上都应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从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变化的历史事实出发来发现和解释。
2.改革历史进程赋予改革新的特征
改革是历史的,那么,经过27年的改革进程,改革本身发生了怎样的历史性变化﹖或者说历史进程赋予改革怎样新的特征﹖
1改革的核心或改革成败的关键是否由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转变为政府改革,尤其是中央政府职能的转变﹖改革开放伊始,我们明确提出,新时期的改革开放是以搞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这一改革核心的明确与中国以往的体制调整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根本不同。但经过27年的改革历程,目前,还能说中国改革的关键或核心命题是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吗﹖应当说,伴随着非国有化的进展,国有企业资产比重持续下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改革深入的关键与其说是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还不如说更为关键的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改革。
2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否由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主转变为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经济改革的基本任务是以市场经济体制替代计划经济体制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体制,以价格信号替代数量信号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信号。因此,改革以价格改革为先导,以市场行为主体制度企业制度改革为首要,是改革的历史必然尽管价格改革与企业改革孰为主要存在争论,但培育市场内在竞争机制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人们普遍的共识。经过27年的改革,可以说到目前,尽管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进展程度仍有认识上的分歧,但承认市场机制已替代了计划机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已成为普遍的共识。如果说在几十年的改革过程中,从配置资源的支配力量上,从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上,市场已替代计划的支配地位;如果说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市场机制即使作为主要的资源配置力量,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总会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因而市场化进度总是有限度的;那么,市场竞争的公平程度、有序水准的提高,或者说市场经济的质量建设则绝非几十年时间便可以从根本上实现的,更是无止境的。因此,经过27年的市场化推进,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的改革进程,已进入由数量建设为主,即以拓宽市场机制作用空间为主,转变为以质量建设为主,即以提升市场化竞争的公平与有效性为主。市场机制的质量提升,说到底是市场秩序的建设和不断完善。首先是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主体秩序回答的问题是“谁在竞争”,其实质是企业产权制度;其次是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交易秩序回答的问题是“怎样竞争”,其实质是价格决定制度;主体秩序与交易秩序的统一构成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对应于内在竞争机制,市场经济外在的环境秩序建设同样不可或缺。首先是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即在法律制度和法治过程中如何对市场竞争机制和秩序加以保护的制度安排,毕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在内容上是贯彻法权,在形式上采取普遍的契约;其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即在道德精神上如何支持市场经济文明,毕竟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而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秩序是市场经济文明进程的客观要求;法治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统一,构成市场经济最为首要和基本的外在秩序。显然,社会经济的内在竞争秩序和外在环境秩序的建设都是极为漫长的历史过程。
3改革历史进程的重点是否由产品市场化转变为要素市场化﹖我国的市场化进展速度是较为迅速的,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在前27年的时间里,我国市场化进展的重点是商品市场化,包括投资品市场化和消费品的市场化。如果以如何定价来作为判断是否市场化的基本标准,那么,可以说中国到目前为止商品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充分了,至少90%以上的商品种类的价格决定已是市场定价,而不再由政府行政定价,这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较,可以说是根本性的变化。问题的根本在于,市场化更为重要的内容是要素市场化,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的市场化,而要素市场化所需要的制度变革要远远深刻于商品市场化。从我国的改革进程来看,在各类要素市场发育中,劳动市场化速度相对较快,无论是农村劳动力还是城镇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工资报酬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行政性决定工资水平的比例已经很低,尽管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序性、有效性还亟待提高。相对而言,我国资本市场化程度较低,无论是直接融资市场还是间接融资市场,发育速度均较为迟缓。就直接融资市场发育来看,一是规模小,工商企业资本形成中来自直接融资市场的不足5%,二是秩序乱,中国股市投机性过强已成不争的事实;就间接融资市场发育来看,一是价格利率决定基本上仍由政府行政管制,而不是市场定价,二是国有金融资本居绝对统治地位。因而,中国市场化进程面临的突出矛盾在于如何加速和深化资本市场化,尽管利率控制开始有所放松,在银行体制改革上也取得了相当显著的进展。与资本市场化相比较,我国土地要素市场化程度更低,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耕地,无论是在产权制度上,还是在交易制度上,无论是在价格决定上,还是在法律制度上,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条件还远远不具备。要素市场化发育的滞后,是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目标的改革进程深化的突出矛盾,从根本上制约着我国的市场化。
正由于上述改革本身的历史性变化这里没有涉及改革面临的客观经济发展基础和各方面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得改革,无论是在改革的方式上、还是在改革的动力上、抑或是在改革的重点和范围上,都必须历史地深化。任何停滞、任何对改革深化的否定,都是我国社会发展历史进程所不能允许的。
二、对改革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及对改革要求的复杂化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伴随经济改革本身的历史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对体制改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体制改革本身也形成一系列新的特点,因而,人们对于改革的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客观上也会更为多元化、复杂化,社会对改革绩效的价值判断标准开始由较为单一明确的标准向更为全面系统的综合标准转变。改革伊始,所需要解决的社会发展矛盾相对明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相对清晰,还未曾解决温饱的中国社会,最为迫切的要求是解决温饱,因此,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以及相应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成为最为直接、也最具说服力的判断改革的基本标准。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社会经济已由贫困状态穿越了温饱,进入了小康,与此同时,社会发展的矛盾更为复杂、发展不均衡带来的社会问题更为尖锐、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应当如何认识和处理更具不确定性、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对于社会变革的要求分歧更为深刻。因而,社会对于改革的评价标准日益综合化,对深化改革的目标要求日益多元化。如何在这种评价标准综合化、目标要求多元化的历史变化中深化改革,是我们面临的新的历史性命题。
现阶段,人们对于改革的评价标准,至少可以归纳为三类:一类是制度性标准,即以一定的制度性质特征去判断改革的历史价值取向,去考察改革的历史进步性质;一类是发展性标准,即以制度变迁对于社会发展,尤其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作为衡量和判断改革的历史正义标准;一类是利益性标准,即以改革所产生的利益增进及利益结构关系的变化作为衡量和判断改革进步性质的标准。上述三类评价标准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存在深刻的内在联系,通常人们在评价改革时,也是力图从上述三类标准的统一中出发的。但在具体分析和判断改革的价值取向时,往往总是强调不同的侧面,从而导致对改革的判断标准产生差异。
从制度性标准出发判断改革的方向和性质,并以制度性标准的要求来规范改革,有其历史的客观必要性。因为我们的改革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所以改革所推动的制度演进首先要保持社会主义的方向,所建立的经济制度,必须具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改革开放事业的信仰追求,也是中国历史证明的客观趋势。问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什么是社会主义﹖至少到目前在科学社会主义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中,仍是有待探讨的命题,因此,如果是从抽象的教条出发,从既定的理论出发,从简单归纳出的所谓基本制度特征出发,寻求社会主义的性质、特征,并以此来作为衡量改革是否正确、是否正义、是否进步的标准,那就可能从根本上窒息改革。社会主义事业首先是我们的伟大实践,而改革本身正是创造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历史方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事业与中国的命运如此紧密的历史结合,表明社会主义道路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要求,但同时也表明,只有真正有效解决中国社会发展矛盾和问题的制度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应是脱离中国实际的抽象教条,而应是包含一切有助于中国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和工具手段。因此,不能孤立地静止地以制度本身的特征作为判断改革的特征,因为一切制度的进步性本身也还有待实践的证明。不能简单地说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应树立只有发展中国才是社会主义的观念。
从发展性标准出发来评价改革,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因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改革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检验其是否进步、是否成功,根本在于视其是否能真正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在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基础上,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小平同志说“发展是硬道理”,因为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道理。说到底,制度变迁的历史进步性,不是依靠制度自身的特性去证明,而是依靠制度变迁带来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和解放的成果来证明。但同样,问题也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发展命题本身存在如何发展的问题,增长命题本身也存在增长方式命题,也就是说,发展背后存在发展观和增长方式的问题,而科学的发展观和有效的增长方式的选择,与其说是技术创新问题,还不如说更是制度创新的问题,科学的发展观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而应是具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保障的发展道路;有效的经济增长方式不是一般技术进步的必然,而是具有竞争性的制度创新的结果。另一方面,即使实现了有效的社会经济发展,也还存在如何在社会各方面分配发展成果的问题。分配命题与发展命题有深刻的联系,但又是不同的命题,就发展命题本身来说,要求制度变迁为发展带来效率提升的制度条件,而就分配命题来说,就不仅存在如何分配更有利于效率提高的问题,而且同时存在如何分配才更公平、更合理的问题。所以,简单机械地以发展作为衡量改革的标准,脱离与制度创新相联系的效率标准,脱离与发展成果分配相联系的社会公平标准,孤立单纯地以发展、尤其是以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指标的变化作为改革进步性的证明,有其局限性。
从利益性标准出发来判断改革的合理性、公正性,有其社会的必然。因为社会总是利益关系的集合,现实中的人们对于制度变化的价值判断,首先是视其对自身的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但问题在于,如果人们是从各自不同的局部利益出发去判断改革的进步性,并以此去要求改革,那就很可能使改革脱离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要求,并且对改革进步性质的判断产生极大的基于自身利益要求的分歧。但如果从社会根本利益出发作为判断改革的标准,那就存在一个如何认识社会根本利益、谁来代表社会根本利益的问题。如果说以利益性标准作为衡量改革进步性的标准,那么,这个利益必须是社会根本利益,而这种社会根本利益必须同时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局部个别利益,也只有这种大多数人的利益有效增进,才可能使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具备可能。但问题在于,社会根本利益怎样识别,怎样体现,怎样保证﹖尤其是怎样保证其不为个别私利所侵蚀﹖这需要社会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文化、行政、法律、新闻等制度保障,绝不仅仅是单纯的利益分配机制问题。因而,单纯从利益分配关系上判断改革的公正合理性,是难以给出正确的答案的,从个别局部利益出发评价改革总体进程,更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所以说,上述三类判断标准,各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必然性,但如果孤立片面地运用其中一类标准,都难免有其局限,或者说难以真正科学地揭示改革的历史价值取向,尤其是如果将不同类别的判断标准对立起来,更无从对改革的进步性作出有说服力的剖析。必须把各类标准有机地统一起来,这种统一不仅仅是理论分析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出自中国改革发展历史进展的需要。但是,同样必须强调的是,这种统一不是把各种标准简单机械地罗列起来,而应是一种有机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不同类的标准应有不同的地位。至少在上述三类标准中,发展、特别是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应当具有最为基本的和不可或缺的地位,虽然单纯运用发展、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标准作为判断改革进步合理性的标准有其局限性,但否认生产力发展对制度变迁进步合理性证明的根本性地位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制度性标准意义上的历史进步性,最为根本的要依赖生产力发展去证实,利益性标准意义上的历史合理性,最为基础的要依靠生产力发展去支持。
三、收入分配的公平命题与改革的合理性
生产力发展与利益关系存在深刻的联系,制度变迁之所以有争议,最为直接的原因在于利益矛盾。因此,社会对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及合理性命题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如何认识和评价改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实践而言,收入分配问题处理得怎样,也会从根本上影响经济发展。改革促进了发展,尤其是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及效率,这一点人们能够取得共识,也可以被中国27年来的实践证实。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在扩大同样是不争的事实,在促进发展和提升效率的同时,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受损,成为人们对改革的价值取向有所怀疑、有所争论的主要原因。
收入分配公平目标至少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公平(fair)是指一种权利,是指具有法权性质的事先机会面前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公平又包含平等或均等(equality)意义,均等是指一种事实,是指在事后结果上的水平均等。在社会发展进程当中,公平目标的实现,既包含了事先公平的法权意义上的公平,也包含事后事实上的均等目标的逐渐实现,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对这两方面公平目标的强调及实现程度会有所不同。对于转轨的社会而言,就市场化进展与收入分配的相互关系来说,存在事先的机会不平等意义上的不公平,重要的原因在于市场化不够深入、不够完善,因而导致法权规则难以贯彻,存在较多的特权并以各种方式垄断机会或不公平竞争,从而形成收入水平上的差距扩大;而事后的事实的不均等意义上的不公平,重要的原因则与市场化有着深刻的联系,因为越是强调市场竞争的效率提升,在一定条件下,事后的不均等便越突出,所谓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与效率难以兼得,指的主要是这种事后的收入分配均等目标与竞争性的效率目标间的冲突,而不是指事先的机会均等与效率目标的冲突。事先的机会面前的公平与效率目标是一致的,关键在于市场机制的完善和竞争的充分。复杂的是事后的事实结果上的收入分配均等目标与效率目标间的关系,过于强调事实上的均等,可能泯灭人们的竞争性从而降低效率,但事实上的差距过大,不仅损害公平目标,而且还会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进而严重影响效率。也就是说,事实上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必然带来效率提升,如俄罗斯改革的前几年里,基尼系数翻了三番,到1993年达到0.5,但同期经济却严重停滞和衰退。又如战后的日本,从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日本的基尼系数是逐渐下降的,但同时,又正是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时期。
从我国的改革发展历史进程来看,在改革初期,体制上,我们是从计划经济等级制基础出发,向市场机制转型;发展上,我们是从极为落后同时又是强调平均主义的普遍贫困的状态向工业化加速的经济起飞转型,加之我国具有2000多年的封建传统,因此,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强调事先的公平,打破等级及特权,鼓励平等竞争,以尽快提升效率,尽快摆脱贫困,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机会公平为首要,结果均等为兼顾”。那么,伴随我国改革发展的深入,在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和体制条件下,是否到了更强调公平、尤其是更强调事后的结果上的均等目标、而将效率或事先公平的目标放在次要的时代呢﹖
必须承认,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事实上在扩大。首先,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尤其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1990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2倍,而到2003年,则是3.23倍,差距扩大的倍数高达50%左右。其次,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在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对5万个左右的家庭抽样调查所获数据,1991年城镇居民中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4.2倍,但到2004年,则扩大到8.87倍,7年间翻了一番。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课题组研究,我国目前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已达0.45,超出了通常所说的安全线水平,不仅显著高于当代资本福利国家,如挪威、瑞典(基尼系数在0.2—0.3)等,而且高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水平,如英、美、法(基尼系数在0.3—0.4)等。
那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第一,发展性原因,即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所导致的收入分配的失衡加剧,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显著特征在于经济的二元性,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失衡的重要表现,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深刻原因也在于发展二元性的强化。据统计测算,我国各地区人均GDP水平高低与各地区城市化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率高度相关相关系数高达0.9140,城市化率越高的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相应也越高,因而城乡差距的扩大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发展性原因。若仅看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目前只是0.32左右,不仅处于正常水平线,而且与上世纪
90年代的0.30相比,十几年来也并无显著的增大;若仅看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目前仅为0.35左右,与前些年的0.34相比,也无多大程度的提高,并且还处在正常的安全水平之内;但若将城乡混为统一整体,全社会的基尼系数目前则已达到0.45,显然超过了安全线。这表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重要原因在于城乡发展差距的扩大,在于发展的二元性加深。
第二,增长性原因,即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同的要素对于经济增长贡献作用提高速度和程度不同,导致收入分配中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增长的速度及程度不同。并且,越是市场化深入,越是强调市场竞争,强调效率,便越是需要在收入分配上承认市场竞争中的差别,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素参与分配,因此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分配差距便与不同要素在竞争中的效率差异直接联系起来。我们曾通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改革开放20年
(1978—1998)中国经济增长中各种生产要素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发现伴随着我国市场化及非国有化程度提高,劳动和资本这两个基本要素的效率明显上升,在同样的投入下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不断提高。但相比而言,制度变化对资本要素的影响程度显著大于对劳动要素的影响程度(据测算,两者相差900多倍),也就是说,中国的改革对资本和劳动效率的提升都产生了影响,但资本的效率提高程度以及相应的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增长程度远远高于劳动。所以,若收入分配与要素的贡献直接相联系,那么,资本要素的掌握者所获收入的增长速度相应地就要数百倍地高于劳动要素的收入增长,因而必然扩大收入分配的差距。这种差距的扩大既是增长中贡献不同的必然,也是市场化的必然;既是增长中要素效率提升不均衡的必然,也是市场体制性转型进程深化的必然。
第三,体制变迁性原因,即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在不同方面和不同领域,市场化的进展程度及完善程度不同,因而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不同,事先机会均等程度不同,相应地特权对法权的排斥,垄断对竞争的否定,权钱交易以及各种腐败的产生,必然扩大转轨过程中收入分配差距。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市场化进展不够深入和完善所致,包括与市场经济文明要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等不完善,而不是市场化所致,不是市场化的必然。这是事先机会不均等所导致的事后事实上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第四,收入结构性原因,即伴随改革开放,人们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元化,除劳动外,人们的资产性收入日益提高;除一般体力劳动外,人们的人力资本投入形成的差异日益成为收入差别的重要原因;此外,风险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等等都开始成为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根源。其中特别是伴随所有制改革,伴随民营资本的积累,伴随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造,资产性及投资性收入越来越成为社会高收入阶层的重要收入基础,并且所占比重还在逐渐上升,不像发达国家资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已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不同阶层之间的资产占有差距日益扩大。据最新的经济普查,工商企业资本中国有资本的比重已从近90%降至48.1%,个人资本已从不足1%上升至28%,达到5.1万亿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改革初期,我国社会成员相互间在资产本占有上几乎是无差异的,也就是说,资本占有的差异只是在改革开放27年来形成的。不像欧美,甚至不同于南美等地的传统,基于大种植园发展基础上的南美大地产主世代相袭,并附之法律上的长子继承,到当代,大资产者的资产与一般社会成员差距不仅巨大,而且因是世代相袭,社会成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够予以承认和尊重,至少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不像想象的那样尖锐。而我国在短短的20多年里,人们相互间的资产占有从基本无差异迅速扩大到目前的状况,易于引发社会矛盾和摩擦的加剧,况且我国的传统又是基于棉花、水稻文明的小农经济,加之诸子分割继承和土地兼并及不断地均分,大资产占有与大量失去资产的社会成员的对立历来是社会冲突的重要根源。
可见,形成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不同原因形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应当采取不同方式加以处理。首先,源于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农村发展水平,加快城市化速度,发展不均衡所导致的收入差距,只能以加快发展、提高发展的均衡协调性来克服,任何牺牲发展或损害发展的做法,都会从根本上损害收入分配平等目标的实现。其次,源于增长性因素不同要求对增长贡献程度提高速度差异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基于效率差异,基于事先机会均等的市场竞争的必然,在不否定效率优先、强调以效率提高作为主要增长动力的增长方式根本转变过程中,不能以损害事先公平进而降低效率为代价,来提高事后分配结果上的均等程度。否则,不仅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客观要求相冲突,而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根本要求相矛盾。市场有效竞争中形成的事后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矛盾,难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去解决,而应通过非市场的力量、特别是政府来处理。其三,源于体制性因素(市场化进展程度和完善程度的差异)形成的收入差距,是由于事先机会不均等所致,从理论上说,关键要认识到,这是市场化不足不完善所致,而不是市场化的必然。从实践上,重要的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深化并完善市场化竞争,包括产权制度和价格制度的改革,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培育,包括企业和政府的改革等等;另一方面是加强并完善法制秩序,包括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和质量,包括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精神的弘扬等等。其四,对于资产性差异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扩大,关键在于两方面:一是从理论和实践上必须科学有效地处理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二是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在社会分配公平和均等目标实现上的作用,以提高社会各方面的和谐程度。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