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南区第三支行诉被告北京盛 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盛邦)、第三人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公司第二大股 东,下称:富莱德实业)借款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青民四初字第 320、3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